山東理工大學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

2022-07-19 01:39:03 字數 2389 閱讀 6132

(討論稿)

為適應學校發展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教師教學積極性和辦學效益,科學合理地考核教師教學投入,特制定教學工作量核算辦法。

一、教學工作量核算範圍

教學工作量核算範圍包括普通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培養計畫規定並實施的教學環節,以教務處、研究生處審核的教學安排為依據,對沒有列出或示經批准開設的課程不予統計,以「核准學時」為計量單位

二、教學工作量計算原則

1.以原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為基礎,簡化演算法,增強可操作性。

2.根據不同課程或教學環節的教學特點和勞動付出,構造不同的課程係數。

3.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三、教學計畫任務量分類計算

1.授課工作理

授課工作量包括教學大綱制訂(修訂)、備課、授課、輔導答疑、批改作業、考試命題、閱卷、評定成績、登入成績、成績查詢等教學環節。隨堂考核工作量包含在授課工作量中;統一安排的監考工作量,按照學校安排的各學院監考任務核算。

授課工作量= 計畫授課學時×k(k為課程係數)

k=基礎係數+(選課人數基礎人數)*0.1/40

課程係數表:

有關說明:

(1)技能課主要指以學生技能訓練為主的課程,選課人數不足基礎人數時,k值確定見下表:

2)運動隊訓練按技能課對待,必須提供校體委批准的訓練計畫及訓練日誌。

(3)每20人體育達標計乙個標準學時。

4)到課率低的課程可根據到課率折扣工作量。

5)由於教學改革試點帶來的工作量變化,另行計算。

2.專任輔導任務量

專任輔導教師包括聽課、輔導答疑、上習題課、批改作業等教學環節。

輔導任務量=計畫學時數×0.4(標準學時)。

學期內有主講任務的教師不能擔任專任輔導。有講師以上職稱、教學質量優良的教師不能擔任專任輔導。每位主講教師、每門課程最多配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每位輔導教師只能擔任1門課程的輔導。

3. 課程設計工作量

指導課程設計標準學時包括備課、擬題、輔導、批改設計及考核。

課程設計任務量=計畫週數×學生數×0.6(0.5)(標準學時)

每位教師指導學生基礎人數為20人,若超過基礎人數,每增加1名學生每週記0.1個標準學時。

4. 實習工作量

指導實習任務量包括聯絡實習地點、準備實習指導書和其它事宜,帶隊實習,批改實習報告,考核實習成績。

實習任務量=實習週數×學生數×l×m(標準學時)

全程現場指導實習:m=1

非全程現場指導實習:m=0.5

每位教師所帶師範類實習基礎人數為10人,非師範類實習基礎人數為20人,超過基礎人數每增加1名學生每週記0.1個標準學時。

5. 畢業設計(**)工作量

指導畢業設計(**)包括擬題、編寫指導書、指導設計(**)、審閱設計(**)、答辯及評定成績。

畢業設計(**)任務量=週數×學生數×n(標準學時)

理工類n=1.7、

其他類n=1.2計算

理工類每位教師指導學生基礎人數為7人,其他為10人。超過基礎人數時,每增加一名學生每週增加0.2個標準學時。

6.實驗教學工作量

實驗教學工作量主要包括備課、實驗準備、指導實驗、批改實驗報告等工作,該任務量以實驗專案為單元進行計算。專案由教學大綱、實驗授課安排和實驗教學管理網公布專案為依據確定。

實驗教學工作量=h*j*c1*c2*c3*c4

h—實驗專案的學時數;以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

j—實驗標準班數,j=總人數/40;總人數以實驗計畫安排和記錄為依據,不足40按40人計。

c1—實驗批次調整係數;不分批次時c1=1,由於實驗儀器裝置臺套數不足必須分批次實驗時, c1按下錶取值:

注:一般每台套裝置最多安排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超過5人時實驗工作量減半。

c2—開放係數;根據預約記錄和實驗安排確定.一般,c2=1,通過網上預約的開放實驗,c2=1.1(1.2)。

c3—課程型別係數;依據專業培養計畫中對該課程型別的劃分確定,其值見下表:

上機指導以學生練習為主,教師現場指導、在機房完成的教學環節.

c4—實驗型別係數,以實驗教學大綱為判別依據,數值如下:

其它非教學計畫規定的的實驗工作量,按相關規定核算。

7.研究生教學任務量

(1)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量按上述辦法計算後再乘以1.2(碩士)或1.5(博士)。

(2)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量計算以12人為基數,11人以下(含11人)乘0.8,12-30人(含30人)乘1.0,3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增加0.1的係數。

(3)研究生導師指導任務量如下表:

(4)研究生課程實驗教學任務量根據研究生培養計畫由研究生處參照本科實驗教學任務量計算辦法核算。

四、本科教學工作量由教務處負責核算;研究生教學工作量由研究生處負責核算。

五、其他部門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辦法核算。

六、本辦法由教務處、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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