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監管調研

2022-07-29 14:15:03 字數 1751 閱讀 9743

應加強對上市產品標籤規範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等標識是消費者選擇使用保健食品重要的資訊**和依據,其規範與否直接影響到產品使用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國內保健食品標籤標識不規範問題突出,已成為保健食品的安全隱患。部分產品在外包裝上故意混淆產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區別以誤導消費者。

監管部門間的標籤標識規定不統

一、相互不銜接,不僅讓企業無所適從,而且使監管工作出現空隙。此外,目前保健食品內包裝上沒有強制要求標註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這給不法者留下乙個可以方便篡改產品生產日期(批號)的可乘之機。

保健食品**隱憂

一直以來,由於我國**行業缺乏有力監管,對保健食品**行為也沒有相關規定,導致保健食品私自**現象在社會上較為普遍。**的保健食品多被直接銷往農村地區或重新包裝後再進行銷售,這些產品的質量往往沒有保障,且假冒產品常混跡其中,容易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目前對保健食品的**行為和**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幾乎處於無人監管的真空狀況,這其中存在不少質量安全隱患。

市場監管手段更新不快

保健食品企業銷售形式和手段變化發展很快,除傳統的「店面」銷售外,還有「會議營銷」、「親情營銷」、「直銷」、「網路電視購物」等五花八門的銷售方式和手段,其中不乏違法營銷手法,如以開辦知識講座名義宣傳產品功能,騙取消費者的信任,藉機推銷**保健食品等。這些違法銷售的產品往往存在著一定的質量安全隱患,也給監管部門增加了監管難度,常規監管手段的實際效果不理想,且有的還缺乏監管的法律依據。保健食品流通企業准入門檻過低,從業人員質量安全意識較差,易受利益驅動唯利是圖,以致保健食品市場競爭陷入無序和混亂之中,一些假劣食品容易混跡於市場上。

目前**部門對這種狀況沒有好的事前監管預防手段。

廣告許可與監管連線不力

保健食品不實宣傳以及虛假違法廣告已成為民生反映強烈的問題。一些經營者利用**的廣告和所謂「科普宣傳」形式大肆誇大產品功能,誤導消費者,尤其是「健康講座」或「免費體驗」的宣傳形式對老年人的欺騙性很大,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部分**缺乏社會責任感,廣告宣傳管理混亂,為大量保健食品進行違法廣告宣傳提供了平台。

目前,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廣告的監管和違法廣告的查處由工商部門負責,但兩個部門的執法依據和判定標準有所差異,部門之間也沒有乙個很好的連線及資訊共享平台。這種保健食品廣告許可和事後監管相脫節的管理模式易造成資訊不對稱,導致廣告監管上的缺位,甚至造成相關部門間的互相掣肘,難以形成穩定有效的保健食品廣告長效監管機制。

產品上市後再評價需跟進

雖然保健食品上市前需在產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和質量可控性及穩定性四個方面通過嚴格審評,但由於科學技術水平和人們對風險認知水平的限制,上市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有效性仍需進行再評價。我國現在還缺少一種有效的手段或機制,對已上市的保健食品功能效果以及所產生的長期、慢性危害進行評估,產品的適宜人群及其保健功能的人體適用性也缺乏進一步試驗研究。此外,有關部門需要對已批准產品的質量標準進行系統性的評價和提高,以杜絕質量標準水平較低的保健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產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已經無法滿足現在食品安全的要求,這給保健食品留下了質量安全隱患。

風險管控尚不到位

行政機關和消費者、企業之間的風險管控工作很不到位。消費者缺乏必要的消費和保健食品知識,消費心理不成熟。許多消費者只是聽信廣告或追隨社會時尚,對如何鑑別安全的保健食品和科學合理的選擇保健食品缺乏了解,這是假冒偽劣保健食品和違法廣告仍有市場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機關應該切實承擔起保健食品風險管控工作,通過教育培訓讓公眾能夠對於保健食品有一些基本的認識,引導健康消費方式,才能把風險減到最小。同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公眾提出安全預警以便及時迴避風險,但現在缺乏的就是及時有效的預警。我國還缺少保健食品不良反應的報告和認定制度,也沒有建立產品召回制度。

保健食品經營監管有關 省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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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2009 07 20 許可專案名稱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編號 38 34 法定實施主體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4號第七至第十三條 3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46號第四條 第二十三至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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