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基本規範的意義

2022-08-24 19:36:02 字數 1853 閱讀 7796

《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有何意義?

衛生部今年2月22日頒發《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此為我國電子病歷發展歷史上乙個里程碑。電子病歷經過多年發展,已經有幾代產品。作為新一代標準化的電子病歷,與舊有的產品如何區分?

《規範》明確了幾個方面。這對專案經理辨別新舊產品,說服醫院客戶具有很大幫助。

第一,《規範》中稱:「使用文字處理軟體編輯、列印的病歷文件,不屬於本規範所稱的電子病歷。」換句話說,並不是電腦處理的病歷就是電子病歷。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資訊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資料、影像等數位化資訊,並能實現儲存、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過去的所謂電子病歷軟體,可以獨立的燒錄在軟盤或光碟上覆制轉錄。而現在的電子病歷則是一套系統,不僅可以生成資訊,而且可以儲存、管理、傳輸和重現。

第二,《規範》中稱,「電子病歷內容應當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執行,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專案名稱、格式和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很明顯,凡是不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格式要求製作的電子病歷,都不是符合標準的電子病歷。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分界線,是區分新舊產品的關鍵所在。

第三,《規範》中稱,「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並設定有相應許可權;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新一代電子病歷具有專人專用的特點,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操作的。電子簽章是其中的核心技術手段,是否採用該技術也是一項重要的區別。

醫院的各個職能崗位分別具有不同的許可權。

第四,《規範》中稱,「醫務人員修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儲存歷次修改痕跡、標記準確的修改時間和修改人資訊。」電子病歷歷次作業過程必須是可審查可追溯的,尤其是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予電子簽名確認。

第五,《規範》中稱,「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患者建立個人資訊資料庫......授予唯一標識號碼並確保與患者的醫療記錄相對應。」新一代電子病歷具有資料庫功能,是其他一切功能的最起碼基礎條件。

有了資料庫,才能實現資訊的儲存、管理、傳輸和重現。

第六,《規範》中稱,「電子病歷系統應當滿足國家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制度與標準。嚴禁篡改、偽造、隱匿、搶奪、竊取和毀壞電子病歷。」新一代電子病歷能夠滿足法律方面的安全性要求,包括病歷內容複製管理。

凡是安全問題存在隱患和漏洞的,都不屬於新一代產品。

第七,《規範》中稱,「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病歷質量監控、醫療衛生服務資訊以及資料統計分析和醫療保險費用審核提供技術支援」,也就是電子病歷各項資料可以再處理和再應用。除了資料庫功能之外,還要借助網路等手段,實現查詢、統計、分析、監控、管理、規範、考核等多功能要求。

第八,《規範》中稱,「電子病歷系統應當......有資料備份機制,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資訊系統災備體系和應急預案,確保電子病歷業務的連續性。」

因此,新一代標準化的電子病歷是一套完整全面的系統,必須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系統的建設、執行和維護。同時還要具備電子病歷系統執行和維護的資訊科技、裝置和設施,確保電子病歷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除此還要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包括人員操作、系統維護和變更的管理規程,出現系統故障時的應急預案等。

以上表明,所謂新一代標準化電子病歷,具有八個特徵三項條件。八個特徵是:系統化,規範化,分許可權,可追溯,資料庫,高安全,多功能,有備份。

三項條件是:專門的人才,裝置和制度。對患者而言,有了電子病歷,手中只需持有一張身份識別卡,從此將不必帶著一大堆紙質病歷和膠片到處跑。

因此,當專案經理聽說客戶已經有了電子病歷的時候,就要運用上述標準,具體去分析一下是新產品還是舊產品,這樣就可以找到市場突破的機會了。所謂客戶情況摸底調查,了解醫院資訊化建設現狀,就應該從此入手。以此標準判斷,國內95%以上的醫院都遠遠沒有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病歷,市場空間其實非常之大,就看企業如何去發掘和把握了。

電子病歷基本規範 試行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條例 等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的建立 使用 儲存和管理。第三條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資訊系統生...

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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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布《電子病歷基本規範》

電子病歷基本規範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條例 等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的建立 使用 儲存和管理。第三條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