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協議書

2022-10-01 17:54:04 字數 935 閱讀 2281

甲方:張掖天慈陽光醫院(醫院)

乙方外出進修人員)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資助乙方外出進修事宜達成如下外出進修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衛生技術人員培養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並資助乙方赴(醫院、高校或研究機構)學習進修,時間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第二條、乙方進修、學習期滿並依照醫院規定提供進修、學習報告等附件資料,經醫院考核通過後,甲方提供乙方的進修費用以及進修期間相應的基本工資及生活補助,乙方需向甲方財務部提供真實可靠的進修、學習期間費用的票據,由甲方財務部根據《張掖天慈陽光醫院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費用報銷規定》審核,乙方票據被審核通過後,甲方每年向乙方報銷進修、學習費用總額的20%,分五年結清。

第三條、外出進修期間乙方保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完成進修計畫,如乙方進修期間未能完成學習任務,沒有取得相應證書,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責任,並由乙方自行承擔進修費用。

第四條、乙方保證按第一條的規定完成進修時間並按期回醫院服務。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終止或延長進修期限,不得改變進修專業。

第五條、 乙方在外進修期間,應與甲方管理部門(相關所屬部門、科教科)及乙方所在科室保持聯絡,自覺服從所在進修單位的管理,不得從事有損醫院利益的活動,遵守所在地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六條、乙方進修期滿回醫院後為甲方服務的期限至少為五年。否則本人應按五倍退回醫院全部培養費(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進修費、差旅費等)。

第七條、乙方進修期滿後,應在一周內向甲方(醫務部、科教科、人事科)報到,並在乙個月內向甲方(相關所屬部門及科教科)提交書面進修總結或學術成果報告。

第八條、乙方未與醫院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時外出進修、培訓的費用先由乙方承擔,培訓結束後經醫院領導考察合格,並且與醫院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後,依照《張掖天慈陽光醫院醫務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費用報銷規定》給予報銷。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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