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用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

2022-10-05 09:12:03 字數 913 閱讀 1068

【摘要】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任何實用性的因素,包括實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單純具有實用功能的實用品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作為實用品一種的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其自身所具有的藝術性表達只要符合作品的屬性,並能與其實用功能相互獨立,就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關鍵詞】實用藝術作品;藝術性;實用性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實用藝術品市場正在逐步形成並且初具規模,其經濟價值在國內國際市場競爭中日顯突出,對實用藝術品的保護呼聲及保護要求也越來越高。實用藝術品不應因其所具有的實用性而被必然地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的物件之外,其具有藝術性的表達成分只要具備作品的保護條件,同樣可以獲得著作權登記和專有權的保護。[1]我們應該仔細分析實用藝術品的內涵及其特性,結合著作權法對其客體「作品」的保護條件,提出實用藝術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則和條件。

1 實用藝術作品的界定

實用藝術作品與實用藝術品不同:實用藝術品是指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的產品,而只有當實用藝術品符合了著作權法中作品的定義時,才能被稱為實用藝術作品。能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的是實用藝術品中的實用藝術作品,同時兼具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

《伯爾尼公約》將實用藝術作品界定為「具有實用性、藝術性並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此概念中凸顯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兩大特徵。所謂實用性,指具有實際使用的價值,即能夠在實際生活中為人們所使用;[2]所謂藝術性,即通過形象反映生活,表現思想感情所達到的準確、鮮明、生動以及形式、結構、表現技巧的完美程度。[3]

2 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一般條件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獨創性及可複製性是構成作品的必須要件。

因此能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實用藝術作品首先要具備獨創性,這是判斷實用藝術作品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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