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之我見

2022-10-09 09:18:03 字數 741 閱讀 3494

作者:楊明潔

**:《學理論·上》2023年第06期

摘要:我國《侵權責任法》有關侵權行為一般條款的設計既不同於《德國民法典》也不同於《法國民法典》,可以說,我國侵權行為一般條款有自己的獨特風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過錯與違法性的關係不明晰,權力和利益如何區分以及應否擴大保護的客體等都需要進一步說明與完善。

關鍵詞:違法性;權利與利益;絕對權與相對權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6-0117-02

我國學者對於侵權行為法廣泛認同「一般條款+型別化」的模式。然而對於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的界定及構建,學界還存在很大的分歧。我國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關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的規定,正如有的學者說的那樣,以一般條款作為基礎將整個侵權行為法的規範體系逐步展開。在該條文的理解上,有以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晰:

(1)過錯與違法性的關係。(2)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怎樣區分?是否應受到同樣程度的保護?

一、各國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之立法

1.法國

2023年《法國民法典》第一次真正意義上完成了侵權行為一般化的侵權行為法的立法程序。從第1382條規定和第1083條規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因為自己的行為、過失或者疏忽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對他人負賠償的責任。這兩個條文是對一般侵權行為的高度抽象和具體概括,被看作是法國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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