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理性主義思考

2022-10-10 02:54:05 字數 1410 閱讀 6777

作者:葉鑄航

**:《法制博覽》2023年第04期

【摘要】證據裁判是現代訴訟的基本原則,證據裁判有四個基本要素有關:裁判主體,裁判證據,裁判事實與法律適用,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證據與事實認定,本文從證據認定的初始階段到後來的賦予法官的對證據的自由判斷力來理性思考理性化證明證據的重要性。

【關鍵詞】證據;裁判模式;理性主義;

權力自人類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之後,原始社會的自力救濟模式就逐漸為階級社會的公力救濟方式所取代,其原因亦無外於糾紛內容的複雜性程度與糾紛解決結果的嚴厲程度已達到原始社會自力救濟無法承受的程度,雖然早期的公力救濟方式已經出現「中立裁判者」與強制力的介入,但其直觀的表達方式仍舊是「神明裁判」,大量的糾紛裁判甚至不需要「證據」的介入,而是通過裁判者的「與神靈相通」的某種能力或超意識行為作出結論——如神職人員的「神明意志附體」後的裁判,在這樣的法律依據下想要實現法律客觀的、明確的裁判結論幾乎是不可能的,同時,這樣的裁判幾乎沒有裁判標準可言,無論是糾紛當事方還是其它社會群體都無法從已知的裁判結論當中得出可能的法律價值取向,而在此種神明裁決方式當中,可能的證據形式也被看做是神的意志的體現,也就是學術界所定義的「神證」。

真正的理性主義的證明方式在歐洲大陸發展大約在十九世紀前後,歐洲出現了兩種司法裁判模式——糾問式裁判模式與對抗式裁判模式,其中,大部分的糾問式裁判模式出現在了歐洲大陸,而對抗式的裁判模式則出現在了英國;基於糾問式裁判模式在訴訟過程中更多地強調裁判者的作用,因而在歐洲大陸理性主義的證明理論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但是在英國,或者說在對抗式裁判模式的作用下證據的公正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質被放在了更為重要的地位之上,理性主義的證明理論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對抗式的裁判模式成就了證據理性主義。所以在對待理性主義證明方式的態度上,通常的觀點有三種:其一,理想的理性主義;其二,滿足現狀的理性主義;其三,樂觀的理性主義。

證明方式的另乙個重大轉變——由文書中心主義向認證中心主義的轉變。這種轉變就其理論根源而言依舊是證明方式的理性化轉變的結果,最後的發展結論也就順理成章的表現為以文書證明方式為主的「書證中心主義」,隨之而出現的是證人中心主義,其內容則包括如下幾個方面:首先,證人的能力與資格;其次,證人特權規則;其三,證人詢問規則;其四,傳聞證據規則。

現存的英美法證據規則已經大多採用了證人中心主義,在其現有的證據適用規範當中,書證中心主義已然成為非主流的證據適用規範,且對其的重視程度也遠不及證人中心主義。關聯性證據規則也是英美法或稱西方證據法理論的基本規則之一,曾經的證據法理論學者將人類的蓋然性確信理論歸納為以下幾個層次:從完全相信到猜測、懷疑、不信賴和不相信。

此種蓋然性的確信規則後來為邊沁等理論學者所繼承和接受,進而成為了西方特別是英美法國家證據理論的經典理論。就證據適用規則而言,無論是最佳證據規則亦或是關聯性證據規則都屬於嚴格證據規則的適用範疇之中,就嚴格規則主義的產生與發展而言,嚴格規則主義在相當長的時期之內都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從而限制了裁判官可能的正義性裁決的機會,並有可能極大增加正確性裁決的審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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