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華 董事會會議提案管理制度

2022-11-03 02:57:03 字數 1011 閱讀 7702

恆逸石化股份****董事會會議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恆逸石化股份****(以下簡稱「恆逸石化」或「公司」)董事會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並及時、詳盡地進行資訊披露,根據《公司法》、《**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恆逸石化股份****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恆逸石化股份****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恆逸石化股份****資訊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權在董事會召開前的規定時間內提出提案,提案應由提案人簽字蓋章,如提案人為法人的,提案人應同時提供該法人就該事項的有效決議。

第三條公司所有擬提交董事會討論的提案應先交董事會辦公室登記備案。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法律事務部對本公司所有董事會提案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四條董事會辦公室在收到有關會議提案的書面材料後,應於1日內協調法律事務部完成審核並經由董事會秘書呈交董事長。經董事長審核同意後形成正式提案。

第五條董事長認為有關材料不具體或不充分時,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補充。當提案與公司實際不相符時,董事長有義務與提案人進行溝通,及時修改調整有關提案內容,溝通的方式、時間及內容應有記錄,該記錄應作為公司董事會工作檔案的一部分進行儲存。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會議的提案確定後方可發出會議通知,會議通知、提案及相關資料應按規定時間送交各位董事,確保董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提案及相關資料。

第七條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過半數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對議案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有決定性影響的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第八條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案後10日內,召集董事會會議審議。提案的

修改或補充不影響董事會的召開時間。確因提案人提交資料不全導致董事會不能形成決議,由該提案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情況應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對或棄權票的,應對投反對或棄權票的董事姓名、任職單位、提名人、提名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及否決或棄權原因及對公司造成影響作充分披露。

董事會會議制度

一 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組 員由舉辦者 園長 工會組織負責人和教師職工代表五人。設董事長一名,負責全面工作 組 員應考慮到年齡學歷結構。二 董事會職責 1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決定和批准園長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幼兒園的發展計畫 招生計畫 財務報告書等 2 決定和聘任園長和副園長。3 制定和修改...

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以會議形式作出決議。第二章 董事會成員構成 第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七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三條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

董事會會議制度修改版

為有效行使董事會職權,按照法定程式運作,特制訂董事會會議制度。一 會議次數 董事會以會議形式作出決議,每年需召開會議不得少於兩次會議,因實際需要多開會議不受限制。二 會議通知 每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議事內容,以便於各股東做好會前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