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身亡學生案例分析

2022-11-09 11:51:07 字數 451 閱讀 9831

案例分析

楊樹中心學校谷亞娟

我認為,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辦法》中該條規定的幾種情形適用的前提是「學校行為並無不當」。

此案例中,學校提前十分鐘放學,增加了學生在回家路途中的時間,導致學生因時間比較充足而從事一些其他活動,增加學生的風險。學校沒有將提前放學這一與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導致該同學處於無人照管的狀態之下溺水身亡,學校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同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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