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2022-11-13 10:36:03 字數 4656 閱讀 8781

《重慶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各鄉鎮人民**,各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現將《重慶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渝人社發〔2011〕246號)**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人力資源機關工勤辦法通知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辦,縣政協辦公室。

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發

渝人社發〔2011〕246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

印發《重慶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幹部)處:

《重慶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1月30日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市各級機關工勤人員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及機關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機關工勤人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關工勤人員,是指為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保障機關和職能部門正常運轉,納入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並由地方各級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堅持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公升素質、人崗相適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各級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保障機關正常運轉。

第五條實施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參照公務法管理單位的工勤人員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崗位設定

第六條機關工勤人員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高階技師、技師、高階工、中級工、初級工5個等級(職務)。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七條各級機關工勤人員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其中,區縣(自治縣)級機關最高崗位等級不超過技師,鄉鎮機關最高崗位等級不超過高階工。

第八條機關工勤人員高階技師、技師、高階工崗位總量佔工勤人員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機關總體控制在50%左右;高階技師、技師崗位總量佔工勤人員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機關總體控制在10%左右;高階技師崗位總量佔工勤人員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市機關總體控制在2%左右。

第九條市級機關(含實施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同)工勤人員崗位設定方案,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核准。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定方案,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報經市**人力社保部門核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條各級機關在編制和崗位限額內需補充工勤人員,原則上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一條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同意,補充涉密、技師、高階技師等特殊崗位工勤人員,可面向特定物件實行考核招聘。經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補充政策性安置人員、已具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由用人機關面向一定範圍物件實行定向選聘。

第十二條市級機關工勤人員招聘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用人機關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工勤人員招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用人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市級機關公開招聘、定向選聘簡章,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定,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公開招聘、定向選聘簡章,經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審定後,報市**人力社保部門事前備案。

簡章經審定備案後,於招聘報名前10個工作日在適當範圍內發布。其中,公開招聘簡章須在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眾資訊網等**上公開發布。

招聘簡章應包括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範圍,報名時間、地點、方法及需交驗的證件,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十四條公開招聘機關工勤人員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可結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併進行。

第十五條應聘機關工勤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品德優良;

(二)具有履行機關工勤人員職責的能力和崗位所需的資質,招聘中級工以上等級(職務)崗位人員,應具備由**人力社保部門評定的相應技術等級(職務)資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職學校)以上學歷;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已具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級工崗位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中級工以上崗位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五)身體健康;

(六)符合聘用機關工勤人員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屬機關工勤人員招聘物件: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二)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三)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

(四)被單位辭退未滿五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於禁考期的人員;

(六)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七)現役軍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學生(應屆畢業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為機關工勤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第十七條用人機關負責資格條件審查、體檢和考察等,**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組織考試。

(一)確定招聘崗位。招聘崗位人數與實際報名人數未達到1:3比例的,除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外,取消或相應遞減招聘崗位人數至規定比例。

(二)考試。公開招聘考試採取公共科目考試與技能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綜合基礎知識》,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技能考核內容為技能知識或實際操作,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用人機關組織實施。

技能性強的崗位技能考核,可委託專業測評機構進行。一般性崗位,由技能考核組進行考核,考核組一般由5至7人組成,用人機關外的考官不少於3人。

(三)體檢。市級機關工勤人員的體檢由用人機關組織,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工勤人員的體檢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組織。

體檢的專案、標準,在國家未出台有關規定之前,參照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

(四)考察。體檢合格人員列為考察物件,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重點考察個人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品質,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十八條聘用辦理

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擬聘人員公示7天無異議後,市級機關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批,辦理聘用手續。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報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審批,辦理聘用手續。

第四章崗位聘任

第十九條機關工勤人員技能崗位基本聘任條件:

(一)高階技師、技師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階技師、技師技術職務考評。

(二)高階工、中級工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並分別通過高階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三)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初級工崗位。

第二十條機關工勤人員的聘任,須在崗位限額內,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核准。其中,區縣(自治縣)、鄉鎮機關高階技師、技師、高階工的聘任應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機關新進工勤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立單位和個人的聘用關係,明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受聘人員為新參加工作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其中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的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用人機關與工勤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後,由用人機關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且工作崗位需要,本人自願的,可以繼續聘用。

在本機關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勤人員,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機關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一)用人機關與工勤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用人機關與工勤人員按照規定程式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四)工勤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機關可以調整工勤人員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並對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工勤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隨時辭退,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機關、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勞動教養、有期徒刑緩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二十六條工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機關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三)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工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機關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基本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工勤人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工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機關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學習的;

(二)被錄用或者選調為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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