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2022-11-13 21:15:05 字數 3781 閱讀 54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規範、完整的離職管理制度,保證公司工作順利開展和資訊資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職責

(一)人力資源部招聘管理員:負責複核員工的離職申請,辦理員工的離職

手續。(二)各部門負責人:了解員工離職原因並做離職面談,初審員工離職申請,

部門工作及財物交接。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針對主管級以上或關鍵管理技術崗位的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四)財務部:負責清算離職員工的財務掛賬。

第二章員工離職管理的一般原則

第四條員工合同的終止

(一)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其解除勞動關係。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員工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入職所需提供的相關資料,致使公司無法辦理入職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2、員工被查實在應聘時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

①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

②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

③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

④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

3、員工沒有與其他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

4、員工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試用期轉正考試的。

5、員工有其他《員工手冊》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員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4、員工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員工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傷)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

5、員工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000元(含)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損失5000元(含)以上的,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員工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有服務期約定的除外。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

(七)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的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三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員工雙方均有權書面要求終止合同,希望終止合同的員工應向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提交辭職信。

第五條離職移交

(一)公司員工發生下列情況,必須在辦理離職移交管理手續完畢後,方能結算當月薪資,辦理離職手續,離開公司。

1、本人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

2、公司在合同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將員工予以辭退。

3、合同期滿後,合同雙方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

4、因其他原因,離開公司的。

(二)凡本公司員工離職時均應辦理移交手續,經各部門交接人和部門經理簽字後方能離職。

(三)移交事項如下:

1、公司管理人員視實際情況,如有必要需編制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自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等)至本部門檔案管理員處。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事項。

4、所有離職手續,均由各離職人員直接操作,主管人員確認負責。

5、員工離職手續,必須在離職之日辦理完畢。若發生逾期行為,每逾期一天公司人力資源部有權按該員工日工資的300%予以罰款,直至其來公司辦理移交手續為止。同時,由於離職人員延誤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致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的,離職人員必須根據經濟損失的實際金額予以賠償。

6、移交清冊視工作需要,由離職人員自行編制,由各有關人員簽字認可。移交清冊一式兩份,由移交人和接管人分別留存。接管人不在,可由部門主管留存。

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予以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接收人和直屬主管負責追索,無法追回損失的,由接收人和直屬主管承擔賠償責任。

7、各級離職人員移交手續均應親自辦理。如遇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如離職人因死亡或違反國家法律被扣留、**、逮捕、判刑等因素,無法親自辦理,可由人力資源部代為執行。

8、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上員工辦理移交手續時可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一般員工辦理移交手續時可由部門主管派員監交。

9、公司員工在移交過程中,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講述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如監交人不在,可由上級主管分別聽取移交人和接收人口頭陳述後,下達處理方案。

10、移交人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未上呈移交表冊,致使接收人無法接收或交接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11、接收人核對或盤查移交清冊,發現虧短舞弊時應立即匯報上級,便於公司立即予以處理。倘有隱匿,並予論處外,應與移交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離職處理程式

(一)員工提出辭職, 提前乙個月(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向其直接上級提出辭職申請,並填寫《員工辭退\辭職申請表》(附件一),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本人在離職之日填寫《員工辭退\辭職審批表》(附件二)進行工作移交,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公司辭退的(包括在試用期內、合同期內辭退),需提前與員工進行績效面談,面談乙個月後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辭退\辭職審批表》進行工作移交,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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