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

2022-12-11 03:33:07 字數 3368 閱讀 4968

在生活中,人們往往會將借條寫成欠條,將欠條寫成借條。其實,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

1、含義不同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條因借貸而產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實,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因買賣、承攬等關係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

可以說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等等。

3、訴訟時效起始期間不同

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屬於雙方對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時,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所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方如要抗辯很困難,並且要提出相應的抗辯證據。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

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象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因此,手持欠條、借條的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這就要求我們注意,在他人出具條據時要寫明是欠款還是借款,要註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時間、借(欠)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印等要素,這樣在出現糾紛時,法院可以結合具體案情,作出正確的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收條與欠條有什麼不同

收條是指收到別人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

例如,甲、乙雙方簽定有買賣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貨物義務之後,甲就必須支付乙方貨款,乙方在收到貨款時則必須開具收條給甲方收執。收條一般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條與欠條完全不同,欠條能證明欠款關係,而單獨的收條不能證實欠款的事實。

有這樣乙個案例:甲供貨給乙,乙開具了收條給甲收執。後來,乙不還貨款,甲憑著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乙不承認欠款一事。

結果法院判決甲敗訴。甲在此案中敗訴的理由很簡單,在乙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單是一張收條是不能證實「乙欠甲的錢」這一物件的。因此,收條和欠條是不可以亂用的。

民間借貸最標準的格式是借條格式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規範的借條書寫格式及內容舉例如下: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

00元,全部本息於2023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個人的一些法律意見:

首先,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其次,借條盡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為什麼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還有,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乙個真實的案例是:乙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後,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後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採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並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還有乙個是訴訟時效的問題,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兩年內,你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你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因此,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你可以用兩種方式寫借條。一種就是,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條,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一種方式是:根本不寫還款日,因為,2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是由還款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沒有寫還款日,就是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開始起算。由於沒有還款日的借條中,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因此,債務人要證明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間也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借款人證明)。

而無明確還款日的保護時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內你還不主張債權,你完全喪失債權。

提醒:你有借條或者欠條不見得勝訴,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任何案子都有風險,任何案子都有可操作性,沒有絕對的勝訴,也沒有絕對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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