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州學院全員年度考核暫行規定

2022-12-26 13:33:04 字數 2719 閱讀 8814

進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是實施全員聘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鞏固和擴大聘任制成果、合理進行校內分配的重要保證。為全面做好教職工崗位任務考核工作,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人事部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為指導,以加強聘後管理、全面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益為核心,引入競爭激勵機制,鼓勵先進,鞭策後進,促進全校各項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基本原則

按崗分類考核;以德為首,以績為主,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綜合考核定級與單項考核定級相結合,全面評價;實事求是,公正公開,民主集中。

三、考核物件與考核結果的使用

凡我校在崗的教職工,均在考核之列。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職務晉公升、工資提公升、獎懲和校內分配的重要依據。

四、考核的內容及等次

(一)考核內容: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黨政管理幹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情況;

廉,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考核的重點是工作實績。

(二)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率不超過本單位同類人數的15%。

五、考核標準:

各主管業務部門要根據各類各級人員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一般分為專業技術人員,黨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考核細則。各主管職能部門應發揮指導作用,按照不同類別崗位系列分塊進行教職工年度崗位考核。

六、考核辦法

教職工年度考核工作首先應進行綜合考核,按德、能、勤、績(黨政管理人員還應考核「廉」)幾大項考評,制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然後進行單項考核。若之後的單項考核等級高於或低於綜合考核等級時,原則上以單項考核結果確定年度考核等級。單項考核的具體分項如下:

(一)凡在年度考核中,德或績考核評分為差者,考核結果均定為不稱職;

(二)下列人員當年考核可定為優秀:

1、被授予省(部)級以上的各種榮譽稱號者;

2、省(部)級

一、二等獎,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其他相當等級獎勵的主要獲得者;

3、其他對國家、學校有功的人員。

(三)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稱號者,當年考核不低於稱職。

(四)下列人員當年考核一般為不稱職,不得高於基本稱職:

1、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不滿一年者;

2、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

3、工作嚴重失職或造成嚴重責任事故者。

(五)年度累計遲到、早退10~20次,或事假10—15天,當年考核結果一般不得高於稱職;年度內累計遲到、早退21—40次,或事假10—30天,或曠工(含政治學習等集中活動)3—10天,當年考核結果一般不得高於基本稱職;年度內累計遲到、早退40次以上,或事假31天以上,或曠工11天以上,當年考核一般為不稱職。

(六)其它

(1)見習期人員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評語情況只作為聘用上的依據。

(2)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人員,年度或聘期考核時暫不確定等次,待結案後再行確定。

(3)定向、委培攻讀學位人員、因公出國(境)人員等,因不在崗,因此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此類人員各單位只做出寫實性評價(包括事實類別,事由等)。

(4)對全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的人員,不進行考核。各單位只對其休病假前後的工作情況做出寫實性評價並註明其病患情況、休假起止時間。

(5)外出進修學習、出國人員,時間達半年及以上者,以書面形式匯報外出進修學習、出國進修留學工作等情況,如無問題,視為合格。

七、考核的組織與領導

(一)教職工年度考核採取校、二級學院(部門)兩級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辦法。各單位正副處級幹部由學校組織考核,其下屬人員均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考核。

(二)學校考核評估領導小組,由校黨委及學校辦公室、紀委、組織人事部(處)負責人組成。

(三)各單位(部門)在行政主要負責人的主持下,成立考核小組以負責本單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單位黨政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3—5人);其中教職工代表佔1/3左右。人數少於6人的單位由若干個單位組合進行年度考核工作。

八、考核程式

(一)教職工在認真總結一年來各項工作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相應的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本單位召開的考評會議上述職,然後由群眾評議,單位負責人聽取多方意見作出考評意見,各單位考核小組根據個人總結、單位評議意見充分進行評議和單項考核定級標準,評定考核等級,分別由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署考核意見。機關以處(部)為單位(不足6人者由若干個單組合)進行述職及評議。

(三)對各單位中層幹部的考核,首先由被考核人在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會議上述職、測評,學校考核領導小組綜合全校處級幹部的初評情況,提交學校黨委會評定每位處級幹部的考核結果等級。處級幹部的考核由組織人事部(處)負責實施。各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者、基本稱職者、不稱職者均提交校黨委會議核定。

(四)各單位應以適當方式及時間向被考評人反饋考核意見、結果,鼓勵其發揚優點、克服缺點,努力工作。

(五)各單位應在指定時間內將考核材料送人事處。

(六)學校將成立由紀檢、組織人事、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申訴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的考核仲裁委員會,受理被考核人的申訴問題。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組織人事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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