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學院教職工考核暫行規定

2021-07-28 15:06:08 字數 3658 閱讀 9163

(臺學院發[2007]14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年度考核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人事部下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正確評價教職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教職工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並為其晉公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

第三條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所有在職教職工(不含返聘教師)分類參加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考核的內容:

一般教職工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等,以及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中層幹部的考核內容與要求按照《台州學院中層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臺學院黨發〔2003〕27號)執行。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六條考核的標準:

1、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1)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2)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3)基本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欠強,專業技術能力不強或提高較慢,勉強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無大的責任事故。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2、管理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1)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紀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2)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3)基本合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對業務欠熟悉,工作主動性較差,勉強能完成工作任務,無大的工作失誤。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1)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範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2)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3)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現一般,基本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業務欠熟悉,工作主動性較差,勉強能完成工作任務,無大的事故發生。

(4)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4、各部門或單位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部門或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核標準。

第七條年度考核要堅持標準,符合實際,每個考核評議組中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參加考核人數的15%。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時不能確定為優秀等級:

(1)全年病假累計達到1個月(含)者;

(2)全年事假累計達到15天(含)者;

(3)全年曠工累計達到1天(含)者;

(4)受到學校通報批評者;

(5)教學工作業績考核未達到b者;

(6)教師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者。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時直接進入不合格等級:

(1)無故不參加考核者;

(2)拒不接受組織分配任務者;

(3)考核期內受紀律處分者;

(4)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曠工三天及以上者;

(6)考核期內累計待聘時間達到6個月者;

(7)連續二個度考核為基本合格者。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學校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辦公室、組織部、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工會等有關負責人組成。各部門或單位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評議組,考核評議組由各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年度考核安排在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進行,全校教職工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考核:校級領導、中層幹部、一般教職工,其中校級領導由上級部門進行考核;中層幹部由校黨委組織部牽頭負責;一般教職工由人事處牽頭負責。

第十條一般教職工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1、學校下發考核通知;

2、被考核人寫出個人書面總結,並述職;

3、考核評議組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表現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並確定考核等次意見,脫產進修的教職工,還應結合進修單位給出的評鑑意見;

4、校考核委員會確認考核等次;

5、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校考核委員會申請複核,校考核委員會須在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複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複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7、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結果存入本人考核檔案。

第十一條中層幹部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1、學校下發考核通知;

2、中層幹部按照《台州學院中層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寫出個人書面總結,並述職;

3、對中層幹部的德、能、勤、績的綜合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4、根據考核物件的述職報告、民主評議和個別談話中反映的情況或有關問題進行實地考察核實;

5、校中層幹部考核組確認考核等次;

6、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7、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結果存入本人考核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的使用

1、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按照有關規定晉公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2)具有續聘的資格。

(3)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推薦晉公升職務的資格。

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扣發崗位津貼一年;兩年中有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晉公升工資。對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批評教育。

(2)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考核結果應與學院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年度考核工作,受理教職工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複核申請;組織部和人事處承擔年度考核的日常事務工作;各考核評議組負責考核評語及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條學校考核委員會成員及各部門考核評議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組織部和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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