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2022-12-28 20:45:02 字數 4626 閱讀 74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供用電管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規範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地供電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與電力客戶簽訂供用電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電網供電營業區內供用電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工作。躉購轉售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供用電合同的管理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四條供用電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分***的原則。集團公司經濟法部為供用電合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營銷部是供用電合同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供用電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管歸口部門是本單位供用電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用電營業部門是本單位供用電合同的承辦部門。

第五條市地供電業應在用電管理歸口部門配備供用電合同管理專職(兼職)人員。所配備專職(兼職)人員,應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在用電營業部門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企業管理經濟合同資格證》。

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部門應指定供用電合同的承辦人。

第六條經濟法規部主要職責:

1負責集團公司及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及培訓發證工作;

2配合營銷部組織制訂和修訂《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3統一管理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4監督、指導、檢查供用電合同的綜合管理。

第七條營銷部主要職責

1組織制訂和修訂《山水電力集團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和《供用電合同》文字;

2配合經濟法規部辦理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及培訓發證工作;

3協調、解決市地供電企業與客戶簽訂、履行供用電合同**現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供用電合同格式文字;

4負責組織協調市地供電企業與重要電力客戶和特殊客戶的供用電合同簽訂事宜;

5監督、檢查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履行了與管理情況。

第八條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管理歸口部門主要職責;

1組織制訂和修訂本單位供用電合同管理細則;

2負責供用電合同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及培訓發證工作;

3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重要電力客戶和特殊客戶的供用電合同進行會審;

4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具體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5監督、檢查本單位供用電合同簽訂、履行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部門主要職責:

依據本辦法對供用電合同擬定、會審(會簽)、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日常管理,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簽約、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字的建檔、保管等。

第十條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管理歸口部門供用電合同管理專職(兼職)人員上要職責:

1對重要電力客戶和特殊客戶的供用電合同進行審查;

2了解分析供用電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現的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集團公司匯報。

第十一條市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部門供用電台同承辦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供用電合同,組織會審(會簽)、談判、簽約、履行等綜合管理:

2了解分析供用電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現的問題,及時向本單位用電管理歸口部門和分管領導匯報。

3負責辦理供用電合同的歸檔。

第三章供用電合同的分類

第十二條根據原電力工業部制定的《供用電合同》文字,標準格式供用電合同分為以下六種:

1高壓供用電合同:適用工供電電壓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壓力客戶;

2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為220/380伏低壓電力客戶;

3臨時供用電合同:適用於短時、非永久性用電的客戶;

4躉購電合同:適用於躉購轉售供電企業;

5委託轉供電協議:適用於公用供電設施尚未達到地區,供電方委託其他電力客戶向被轉供電戶轉供用電的客戶;

6居民供用電合同採用《居民用電須知》的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供用電雙方簽訂的電力排程協議、產權分界協議、併網協議、電費結算協議等作為供用電合同的附件是供用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供用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信件等也可作為供用電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編號由團公司統一確定。

合同編號由12位數字組成:

其中:1 市供電企業編號:共2位

01 濟南02 青島03 淄博04 棗莊05 東營

06 煙台07 濰坊08 濟寧09 泰安10 威海

11 日照12 濱州13 德州14 聊城15 臨沂

16 菏澤17 萊蕪

2 直供區、縣局編號:共1位其編號由市地供電企業自定。

3 合同類別編號:共1位

高壓供用電合同1  低壓供用電合同2

臨時供用電合同3  躉購電合同  4

委託轉供電協議5  居民用電須知 6

4 年號:共2位,為合同簽訂年份公元紀年的末二位

5 合同號:共6位,為分類合同的順序號。

第四章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與申請用電的電力客戶應在送電前,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客戶的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六條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各自供電營業範圍與客戶簽訂。

第十七條用電方每乙個受電點作為乙個計費單位,原則上簽訂乙份供用電合同。客戶的乙個受電點引入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供電營業區電源供電的,經報上級用電營業部門批准後,由指定的供電企業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八條簽訂供用電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客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2 供電企業批覆的供電方案;

3 客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4 客戶按規定交納了有關費用;

5 客戶按規定配備了合格的進網作業電工,並具備了執行條件;

6 雙方約定的其它檔案。

第十九條供用電合同應由供用電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署。認定代表人必須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並在簽訂供用電合同之前交付對方。委託**人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並在簽訂供用電合同之前交付對方。

用電方為居民客戶的,應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承擔簽約。《規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應作為合同附件存檔。

第二十條受電電壓在1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客戶、跨市地供電營業區還供電的高壓電力客戶、併網自備電廠企業和總容量超過5000千瓦及以上的特殊負荷(包括有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程式:

1 由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擬定供用電合同初稿,經用電管理歸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後與客戶洽談。

2 報市地供電企業領導審查批准:

3 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一條受電電壓為10千伏(含6千伏)專線和35千伏的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程式:

1 由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擬定供用電合同初稿,經用電管理歸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後,與客戶洽談。

2 報市地供電企業領導審查批准;

3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二條受電電壓10千伏(含6千伏)的客戶(不含專線)和低壓電力客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程式:

1 市地供電企業供用電合同承辦部門負責擬定供用電合同初稿,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查批准,與客戶洽談;

2 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三條供用電合同必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人簽字,加蓋供電方和用電方合同專用章(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供用電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五章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條供用電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 由於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與使用政策調整修改,使訂立供用電合同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 由於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二十七條供用雙方要求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答覆。在未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書面協議之前,原合同繼續履行。

變更或解除合同程式與合同簽訂程式相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八條市地供電企業與客戶依法解除供用電關係時,客戶必須結清全部電費和其他債務。否則供電企業依法追繳。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或調解;

2依照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市地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爭議及及處理的報告、備案制度。合同爭議發生後7日內、結案後15日內應將書面材料報集團公司經濟法規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市地供電企業重大合同爭議的調解、仲裁及訴訟,應及時上報集團公司。

第六章供用電合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地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負責對客戶供用電合同履**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對客戶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應查明原因,並上報分管領導,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供用電合同及有關變更、解除等資料,應在供電企業分級建檔管理,長期儲存。

遇有合同重簽,原合同廢止,並註明廢止日期,已經止的合同應至少儲存二十年。

第三十四條供用電合同正本由供電企業檔案室負責保管,副本分別存於客戶戶務檔案、用電檢查、營業電費等部門、凡存有供用電合同的部門都應有專人負責保管,不得遺失。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供用電管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規範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 與使用條例 供電營業規則 等法律 法規 規章和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地供電企業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與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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