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2022-12-30 06:12:04 字數 3318 閱讀 8637

腈綸廠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以下簡稱特種裝置)的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373號)、《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第13號令)、《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齊設[2006]16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專業術語的界定: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執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執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公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裝置,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行人路等。

(二)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公升降或者垂直公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公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公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三)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公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二章分工與職責

第三條裝置部是特種裝置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相關管理規章;

(二)負責審查特種裝置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管理環節有關技術檔案;

(三)參與新購特種裝置技術協議的簽訂,審查製造、安裝、維修單位資質,並組織或參與驗收;

(四)負責組織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和辦理使用證。組織制定廠特種裝置年度檢驗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特種裝置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七)負責檢查、考核各單位特種裝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綜合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配備特種裝置管理和操作人員;

(二)組織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並取得相應資格。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特種裝置的安全監督工作;

(二)參與審查特種裝置重大修理、改造方案;

(三)參與檢查特種裝置各項安全措施,審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參與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按採購計畫,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特種裝置相關技術資料;

(二)負責建立特種裝置進廠驗收制度,配合裝置部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範、標準驗收新採購進廠的特種裝置,並做好驗收記錄;

(三)負責採購特種裝置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條使用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法規、規章,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申報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等計畫,並組織相關專案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和辦理使用證;

(五)負責制定特種裝置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並監督執行;

(六)負責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七)負責審查操作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並監督使用操作;

(八)負責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三章檢驗與使用

第八條特種裝置實行安全技術效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週期為2年。

第九條使用單位每年11月初向裝置部申報下年的特種裝置檢驗計畫,由裝置部編制下達公司年度檢驗計畫。起重機械、廠(場)內車輛的檢驗工作由公司壓力容器檢測中心實施,電梯的檢驗工作由淄博市特種裝置檢驗所實施。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

第一十條在用特種裝置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一十一條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試執行30天內,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特種裝置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並按照《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檢局鍋發[2001]57號)辦理註冊登記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一十二條實施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並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負責。

第一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2年複審1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市技術監督局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一十四條特種裝置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送使用單位裝置部審查後,上報公司裝置管理部備案,並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一十五條特種裝置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出具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單位。

第一十六條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裝置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第一十七條特種裝置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檔案、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併轉交給新產權單位,並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一十八條特種裝置因發生裝置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必須由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特種裝置檢驗機構進行全面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十九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有向公司裝置管理部提交報廢申請,經審批後到原註冊登記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出手續。

第二十條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第二十一條經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裝置,在沒有徹底消除裝置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長期停用的(1個檢驗週期以上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向裝置部提交報停申請,經公司裝置管理部批准到市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同時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和裝置維護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同樣按照報停程式辦理啟用申請,經檢驗部門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裝置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安裝等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的記錄;

(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裝置本體、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裝置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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