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及其借鑑意義 一

2023-01-03 01:18:06 字數 1863 閱讀 6522

一、引言

上訴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擔負著多樣化的司法功能,1]並且需要在不同的價值目標之間進行平衡與取捨。2]由於現代社會的急劇變遷,許多國家的民事上訴制度無論是在制度設計還是實際運作上均面臨著種種問題,並進而影響著整個司法制度的有效執行。在我國,由於制度設計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實踐中頗具中國特色的請示報告之風盛行,再審程式啟動的隨意性大,「終審不終」現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訴制度在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均存在著比其他國家更加難以克服的問題。

這種狀況不但影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動搖了司法的根基。3]學者普遍認為,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改革與重構勢在必行。4]

在英國,民事上訴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別針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複查制度。不過這種複查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其基本的特點是:對於不重要的、從判決的表面能發現的法律差錯有很好的處理辦法,但對於影響審理的進行以及陪審團活動的法律錯誤只有粗糙的處理辦法,對於純粹的事實方面的錯誤,則毫無辦法。

為此,英國《最高法院規則》在民事上訴制度中確立了「重新聽審的方式」(bywayofrehearing)的基本模式,賦予上訴法院享有第一審法院所有的修改訴訟檔案的全部權力,以及就事實問題接受新的證據的全部自由裁量權。5]而在此後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英國的民事上訴制度一直未有重大的修改,系統的改革是隨著英國大規模的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理念的指引下逐漸展開的。

英國近年來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令世人矚目的成果。6]本文側重介紹英國民事上訴制度改革的理念與規則,以期為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鑑。

二、英國法院體系與民事上訴制度的基本架構

在英國,民事法院體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法院所組成。7]其中郡法院負責受理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而上訴法院、上議院作為主要的上訴審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訴案件。至於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複雜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同時也受理針對郡法院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案件。

在英國的民事司法架構下,當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審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高等法院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對上訴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議院提起第二次上訴。通常認為,英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而就上訴審的審理物件而言,第二審原則上為法律審,一般不涉及事實問題,但在特定情形下亦涉及事實,第三審則為法律審。8]當然,以上的說明只是對英國民事上訴架構的粗略勾勒,事實上英國民事上訴制度的內容相當繁雜,並且隨著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而不斷發展變化。

如前所述,郡法院是英國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對於郡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最初有一定的上限限制(2023年為2000英鎊,2023年提高到5000英鎊),不過根據《2023年法院與法律服務法》,現在郡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轄權不再受到金額上的限制,但是仍有地域上的限制,即當事人不能選擇郡法院進行訴訟。當事人對郡法院地區法官的裁判不服的,只能向郡法院巡迴法官提出上訴,上訴案件仍在郡法院進行審理。

如果案件是由郡法院巡迴法官適用多極程式或特別程式審理的,則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除此之外,對郡法院的其他裁判,只能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英國的高等法院是根據《2023年司法法》(thejudicatureact1873)而建立的。作為民事法院,其管轄權在實質上不受任何限制。為了方便司法,高等法院分為**官分庭(chancerydivision)、王座分庭(queen』sbenchdivision)和家事分庭(familydivision)三個分庭,行使平等的管轄權:

王座分庭審理諸如違約和侵權的民事案件,只由一名法官審理。這些案件無一例外都由法官聽審而無需陪審團,並且大多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只有1%的案件需要由法官作出判決。9]王座分庭附屬的商事法庭審理有關銀行、保險、**等方面的訴訟;海事法庭則負責審理由於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貨物損失的賠償訴訟以及有關船舶所有權、海難救助、船舶拖曳、船員工資等的海事糾紛;**官分庭初審管轄權包括審理有關土地的轉讓分割、抵押、信託、破產、合夥、專利、商標、版權以及涉及公司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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