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精

2023-01-04 15:00:02 字數 1612 閱讀 549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關於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要求,在全面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的同時,為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臨時生活特殊困難,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臨時生活救助應體現及時、高效、適度、公正。

第二章臨時生活救助物件

第四條臨時生活救助物件為具有當地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

(二)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當地**認定的其他應予救助的物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五)當地**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六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汙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

第七條對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物件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可按照《江蘇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或各地制訂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章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八條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物件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當地財政收支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實施救助時,應充分考慮救助物件實際困難程度,具體救助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五章臨時生活救助程式

第九條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審核、張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程式實施,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調查、審核、審批程式原則上不超過7天。

第十條對突發性災難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六章資金籌措與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各縣(市、區)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第十二條符合臨時生活救助的物件經民政部門審批後,原則上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打卡發放。

第十三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臨時生活救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追回冒領款物,且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第十六條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下發後,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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