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專 畢業作業 案例

2023-01-05 11:21:02 字數 4870 閱讀 2711

周小姐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23年3月1日,周小姐入職某**服務****,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周小姐任銷售助理,但未約定勞動報酬數額。

2023年5月22日,周小姐因車費報銷事宜與公司發生爭執,隨即於2023年5月31日填寫辭職申請單。當時,公司要求周小姐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周小姐認為,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她來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一、**服務公司向周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萬元;二、支付拖欠工資差額1.

1萬元;三、支付長期服務獎金2萬元。

申請人陳述:

申請人周小姐與被申請人某**服務公司簽有至2023年3月1日止的3年期勞動合同。

2023年5月22日,**服務公司猜疑周小姐偽造公出事實而拒絕報銷其車費,雙方發生爭執。

5月31日,**服務公司要求周小姐主動辭職,否則在終止勞動合同書上添注「開除」。無奈之下,周小姐只得填寫辭職申請單。由於當日正好是月末,為了規避次月的社保支出,公司當即為周小姐辦理離職手續。

另外,**服務公司曾口頭允諾周小姐基本工資為月薪4000元,但實際僅按每月2500~3000元支付;公司規定員工每工作一年有1萬元的長期服務獎,但從未向周小姐支付。

申請人周小姐認為,被申請人某**服務公司的上述行為,已嚴重侵害自身權益,故要求仲裁庭支援各項請求。

被申請人答辯:

被申請人某**服務公司不同意申請人周小姐的仲裁請求。

申請人周小姐系自行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從未通知周小姐解除勞動合同,故其要求支付賠償金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周小姐勞動報酬按每月2500元支付,此係雙方口頭約定,後調整為4000元。公司每月足額發放工資,周小姐每月簽收且從未提出異議,故不存在拖欠工資現象。

長期服務獎為公司福利,規定員工工作滿3年後方可領取。由於周小姐提前辭職,不符合長期服務獎的領取條件。因此,周小姐的這一主張也無任何依據。

【舉證和質證】

申請人證據1:勞動合同(2008~2023年) 證明申請人周小姐與被申請人某**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被申請人(公司)質證:對合同真實性無異議。

申請人證據2:2023年3月工資單證明申請人勞動報酬為月薪4000元。

被申請人(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拖欠工資事實,且申請人勞動報酬在合同期內曾發生多次變化。

申請人證據3:終止勞動合同書證明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

被申請人(公司)質證:被申請人是根據申請人的辭職申請開具終止勞動合同書,不構成違法解除。

被申請人(公司)證據1:辭職申請單(2008~2010) 證明申請人周小姐係其個人原因申請離職。

申請人質證:此係公司格式文字,是在公司逼迫下所簽。

被申請人(公司)證據2:工作交接表證明申請人周小姐認可當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申請人質證:該表係被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所需。申請人周小姐簽名,只能證明已辦妥工作交接手續。

被申請人(公司)證據3:2008~2023年工資單:證明被申請人實際支付勞動報酬情況。

申請人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雙方曾口頭約定工資為每月4000元,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

被申請人(公司)證據4:公司薪酬管理規定證明申請人周小姐不符合領取長期服務獎條件。

申請人質證:因被申請人提前解雇而導致申請人周小姐工作未滿3年,故不應由申請人承擔工齡不足的責任。

案件焦點:

1、合同無約定勞動報酬如何確認

申請方答辯:申請人周小姐每月工資為4000元,此係其入職時與公司約定。勞動合同雖未明確薪酬具體數額,但周小姐提交的工資單,可作為公司支付工資的依據。

被申請方答辯:周小姐進公司時有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2500元,轉正後工資為3000元。

2023年底,公司進行年度薪資調整,周小姐的工資上調至4000元。這些都有工資支付憑證作為依據。公司不存在拖欠周小姐工資的行為。

申請方答辯:公司實際支付報酬的憑證不能作為勞動合同履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周小姐所在崗位非獨立崗位,其他相同崗位同事的工資均為每月4000元,可作為履約依據。

被申請方答辯:同工同酬非指相同崗位相同報酬。個體勞動能力、績效水平均有差異,不能狹義地理解同工同酬。

周小姐的工資,均按公司規定操作。周小姐本人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要求補足工資差額缺乏依據。

申請方答辯:公司的勞動合同,故意不明確具體報酬以規避法律責任,公司應當承擔相應後果。對於周小姐的勞動報酬數額,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角度進行確認。

2:辭職當日即離職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申請方答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周小姐於5月31日填寫辭職申請單,其辭職行為應在30日後生效,公司卻強行要求周小姐於當日辦理離職手續並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公司的這種行為已構成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被申請方答辯:周小姐的離職形式是辭職,有辭職申請單可以作證。辭職申請單雖未明確具體離職日期,但在當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時,離職日期填寫為2023年5月31日,且有周小姐簽名。

這說明,對於當日終結勞動關係事宜,周小姐是認可的。

申請方答辯:辭職申請單僅明確辭職申請的日期,但未明確離職日期。工作交接表的離職日期欄系公司填寫,交由周小姐簽字僅代表周小姐已辦妥交接手續。

公司向周小姐交付終止勞動合同書,可視作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被申請方答辯:周小姐的離職原因是自己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公司始終沒有單方解雇的意思表示。周小姐填寫辭職申請單的行為,足以證明係其自行辭職而非公司解雇。

終止勞動合同書上,只有合同終止及合同解除兩項可供選擇。選擇在合同解除項打勾,正因為是周小姐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這同樣不能證明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方答辯:周小姐填寫辭職申請單是事實,但應當在1個月之後公司才有權辦理離職手續。在乙個月時間內,周小姐與公司的雙方勞動關係存續,並未因周小姐填寫辭職申請單而終止。

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提前終止勞動關係,構成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周小姐支付賠償金。

3:提前離職應否支付長期服務獎

被申請方答辯:公司的薪酬制度規定,員工工作滿3年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的長期服務獎,獎勵金額為每工作滿1年支付1萬元。

周小姐提前離職,工作不滿3年,無權要求公司支付長期服務獎。

申請方答辯:周小姐提供的工資單中,有長期服務獎節餘一項,其上載明「長期服務獎累計金額2萬元」。這說明,公司已允諾支付2萬元長期服務獎。

另外,周小姐提前離職,是因為遭公司提前解雇所致,非因周小姐之過錯而導致服務年限不足。公司應當承擔繼續支付長期服務獎的責任。

被申請方答辯:支付長期服務獎的依據是公司的薪酬制度,而非周小姐的工資憑證。

工資單羅列長期服務獎節餘,是激勵員工為公司繼續做貢獻,並非表明該項獎金已轉移所有權。

獎金累計金額是職工的一種預期收益,該收益是附條件的,員工只有滿足制度規定的條件方可領取。由於周小姐的服務年限不足,故其要求支付長期服務獎缺乏依據。

申請方答辯:公司規定員工服務滿3年可獲長期服務獎,但未規定服務未滿3年即一定不享有服務獎。

周小姐實際在公司工作兩年多,已為公司做出貢獻。服務獎是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周小姐在提供相應勞動的基礎上,有理由獲得或者至少按比例獲得。況且,周小姐提前離開公司是因企業單方辭退所致,不應由周小姐承擔不利後果。

被申請方答辯:長期服務獎屬於額外的獎金而非工資,其設定目的是鼓勵員工提高對公司的忠誠度,與員工實際提供多少勞動並無關聯。

周小姐自行離職導致工作年限不足,應承擔不利後果。即使其辭職當日未辦理離職手續,周小姐在30天後離職,也不符合領取長期服務獎的條件。

分析與總結

關於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對於工資報酬究竟是多少的舉證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一方。類似於工資單、工資發放記錄、用人單位同崗位同樣工作內容的其他勞動者薪酬標準等,也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義務

1.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處理:

(1)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

(2)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本案的用人單位口頭允許每月的工資報酬,也是一種口頭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履行該合同。但口頭合同取證比較困難,應該寫入勞動合同中。這樣對於勞動者也是一樣保護。

對於該勞動者工資的發放存在一定調整幅度。如果用人單位有其他證據證明這種調整符合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關於工資發放不足的主張很難得到支援。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其中符合第二項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符合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因此本案中需要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長期服務獎是很多用人單位為激勵和鼓勵員工安心工作,長期為企業服務而設定的一種獎勵政策。既然是用人單位內部政策,就有必要按照該政策約定執行。比如,用人單位往往約定這樣的獎勵在服務期屆滿後才能兌現,這樣做具有公平性,因此在勞動者未達到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拒絕向其支付長期服務獎,理應得到支援。

附錄:《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六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同等價值的勞動應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在工資支付過程中,對於從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價值勞動的勞動者因其性別、民族、年齡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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