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2023-01-06 18:12:04 字數 1871 閱讀 2403

論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具體適用

楊志軍律師

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導致人們對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我國的離婚率也在不斷提高。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無過錯方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無法得到賠償,為了保障婚姻質量以及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筆者結合法律實踐,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參考有關理論學說對此進行**。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基於法律規定請求過錯一方給予損害賠償的權利。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為補償無過錯方當事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離婚中無過錯當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並最終實現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保障無過錯配偶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規定對造成的損害進行了限定。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此處規定地損害賠償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規定可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僅限於該條規定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該條規定可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

因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可歸納為下列兩個條件:1、須夫妻雙方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2、僅限於法定情形。

三、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應不同的情況,當事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不同: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喪失

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事人通過協議離婚,若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放棄的,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在度主張;若當事人在協議中未作約定,且未另作約定的,當事人可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請求。

在司法實際中,應根據不同情況,判斷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是否符合條件、超過了有關期限的規定防止缺乏事實依據。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時,還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以防止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或者缺乏法律依據,導致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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