俯瞰律師被定位

2023-01-07 14:51:03 字數 3662 閱讀 4912

張生貴/文

所有的人都有權獲得律師協助和法律服務,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

什麼是律師職業定位,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曾說過,一提起律師,人們自然會想到「為弱者吶喊,向強權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會想到「無拘無束多自由,談笑之間**來」的瀟灑形象,自然會想到「憑三寸不爛之舌而挽狂瀾於既倒」的智慧型形象,自然會想到「挑戰權利,抗衡權力」的民主形象。作為律師始終用法律的智慧型關懷人,用專業的技巧幫助人,始終以點點滴滴的實際行動和兢兢業業的不懈追求,在一案一訟間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完美體現律師的社會形象。

實際上「律師」的確是乙個難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既可以從一種制度層面上看待,也可以是從乙個職業界別上區分,還可以從乙個具體的執業個人判斷。有人說律師是師者,是智者,是參謀,是僕人,律師打官司掙錢是一種職業。

這些定位都是正確的,但僅從不同的角度,現行社會尚未全面定位。

《律師法》對我國律師的法律定位也有不足,律師概念在外延上採取社會執業的狹義定義,影響和制約了律師職業在整個法律制度中應有的地位,對律師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存在誤區,未能充分體現和保證律師在國家法律實施中發揮的作用;律師管理體制行業發展模式規定,未能從律師職業與法官、檢察官同為法律職業的高度定位,造成律師職業屬性定位的缺失和不足。概念定位上的不清楚,就無法了解律師是幹什麼的,從而無從了解律師有何權利和義務。功能定位的模糊,職業定位的游移,造成社會誤讀太多。

從法治角度看,律師是推動法治的一支主力軍,這個提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國現行法律對律師的職業定位一直難有明確方向,結果造成了**或司法部門對律師的看法大有不同。之所以有如此處境之困,除了意識形態存在的問題以外,還源於官方對律師的功能性定位。

當下有不少地方**以維穩為藉口,打著「維穩壓倒維權」的旗號,對社會比較敏感的拆遷、上訪等民眾實行圍堵,如有律師**拆遷或上訪案件,地方**就會採取各種手段設制障礙。在維穩壓倒維權還是維權促進維穩的思辯中,地方**的作法顯然是錯誤的,他們把律師定位於是維穩的工具,而沒有從大局或法治終極目的上看問題,這樣下去是十分危險的。讓我們從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查詢答案,「鑑於《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獲得司法上的公正與公平待遇、恢復原狀、賠償和援助推薦在國際和國家各級採取各項措施,鑑於充分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無論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鑑於律師專業組織在維護職業標準和道德,在保護其成員免受**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權利,,下列各項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是為了協助各會員國促進和確保律師發揮正當作用而制訂的,各國**應在其本國立法和習慣做法範圍內考慮和尊重這些原則,並應提請律師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檢查官、行政和立法機關成員以及一般公眾予以注意。

這些原則還應酌情適用於雖無正式律師身份但行使律師職能的人。獲得律師協助和法律服務,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各國**應確保向在其境內並受其管轄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區分,諸如基於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原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經濟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於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式和機制。

各國**應確保撥出向窮人並在必要時向其它處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資金和其它資源。律師專業組織應在安排和提供服務、便利和其它資源方面進行合作。各國**和律師專業組織應促進有關方案,使公眾了解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了解律師在保護他們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應特別注意對窮人和其它處境不利的人給予幫助,使他們得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請求律師協助。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別保障。各國**應確保由主管當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權得到自行選定的一名律師提供協助。

,如果他無足夠力量為此種服務支付費用,可不交費。各國**還應確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論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應迅速得到機會與一名律師聯絡,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至遲不得超過自逮捕或拘留之時起的四十八小時。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絡協商。

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

自從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之初的2023年,《律師暫行條例》對律師的定位是「國家法律工作人員」,那個時候律師有著同公、檢、法人員同樣的地位,條例明確律師具體的服務物件是國家和集體利益,包括公民的合法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律師地位及職業定位也不斷發生變化。2023年頒行的《律師法》,將律師從「國家工作人員」定位變成「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人員」,強調律師為社會提供服務。2023年修訂律師法時再次把律師的社會性改成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成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

這三次定位的脈絡是從「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轉變,這個演進過程比較符合法治進步的理念,真正體現律師實際價值的定位。而司法部門的行政規定將律師定位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這實際是恢復了第一階段的法律工作者,這個定位於律師法不一致。現在的一系例政策和出發點把律師定性為黨和**的一支隊伍,這與律師作為公民**人的角色有衝突,從官方給律師的定位分析,或隱或現地將律師置於一種能動的服務者,這樣的定位不能說完全有錯,但這樣的定位本身的出發點值得打問號,如果以社會主義特色法律服務者定位律師,是基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建設或將律師作為推動社會主義特色的法治建設的主力軍的話,律師地位由此提公升,律師執業困境由此破解,律師為當事人**或辯護的獨立性及法律職責由此加強,律師的作用和聯合國確認的律師原則得以充分體現,那麼,律師的春天或者說法治的春天離我們會越來越近,反之則是司法退步。

實際情況可能是,官方給律師職來的定位,大有從獨立的公民**人角色中分化出來,這樣的定位與律師職業理念要求之間發生衝突,不得不讓律師界認真思考,由此造成目前的困境,律師從業時有遭公檢法抵制,律師法也變成難以生效的法律。基於這樣的定位,無論刑事辯護或是民事**,各部門都會首先從維穩的角度對律師提出要求,甚至於把打官司訴訟看成是不穩定因素,思維意識中斷定訴訟程式中的個人在與國家對抗。

傳統的刑事司法意識是國家權力無對手,帶來的後果是律師刑事辯護中無法取得獨立的辯護地位,也無法與國力衡平時獲得安全保障,律師辯護制度僅在技術層面上游走,辯護律師的作用僅僅是配合走個過程。

律師服務於社會穩定,律師職業的內在訴求是用法律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用法律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監督司法機關或社會部門在法律的規則內行使權力,都圍繞乙個發揮法治的核心作用,不能離開自由職業的特點和維護正義的職責以及矯正司法缺陷的功能。

律師在法治社會才能發揮作用,通過維權促成維穩,由此能看得出律師這個行業的定位和價值評價。清華大學張建偉教授說「律師的真實目標不是想幹別的,只想有乙個寬鬆的執業空間,讓我們的司法程式不再混亂,使我們能夠以公眾知道的法律規則來判案」。由此表達了律師的職業需求和價值理念,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維護社會正義和維**律的正確實施結合在一起,保障人權,從追求價值上實現職責。

法律條文本身充滿了外行人無從理解的專業術語,一項事實證據如何能與特定的法律規定相對應,其間存有很多迷底,需要專業的律師幫助,被告面對檢察官和法庭是無所適從,也無法識別某些法庭詢問中暗含的刑事陷阱。賀衛方教授曾提到,律師在法庭上無法使使權利或對公權力進行制衡,受指控者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那麼民眾的不滿就只能通過法律以外的途徑加以宣洩,律師也會遠離體制,其至成為社會動盪的鼓手。被指控的人不一定有罪,有可能受到避輕就重的指控,刑事審判中就需要用複雜的專業知識辯別,假如沒有律師的辯護,必然會導致錯判亂判或輕罪重判,受到傷害的不只是被告本人,有可能波及任何乙個民眾,維護每乙個潛在受指控者的權利便是律師存在的價值。

維穩壓倒維權某種意義上是用踐踏法律的方式懲罰犯罪,就是公權力本身對**合法性的顛覆,即使換來一時的治安,分明是播種仇恨的過程得到暫時的太平,遲早迎來火山瀑發或洪水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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