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探望權全解

2023-01-11 08:15:06 字數 4770 閱讀 5614

目錄摘要2關鍵詞2

一、探望權的綜合分析3

二、探望權的法律特徵4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父母雙方4

(二)探望權是義務性權利和法定權利4

(三)行使探望權是無條件的4

(四)探望權具有一定的期限4

三、探望權的主要內容5

四、探望權中止的概述6

五、探望權恢復的概述6

六、探望權的強制執行7

參考文獻8

試論我國探望權

摘要:隨著我國修訂後的《婚姻法》的發布和實施,探望權的行使有了法律依據,家庭成員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得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與關愛的急迫願望得以實現,得以有了保障。修訂的《婚姻法》新增內容體現了法律對離婚父母的人文關懷。

從現實生活來看,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不斷上公升,越來越多的子女生活在單親家庭,缺乏必要的父愛或母愛,子女成為離婚的受害者。如果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使其得到完整的父母之愛,促進其身心健康,成為立法考慮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卻因另一方的阻撓與不配合,其權利難以實現。

在司法實踐中對探望權案件的強制執行還是乙個新課題。關於探望權及其中的許多問題都還需進一步研究**,《婚姻法》及解釋對此作了規定,但實踐中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本文從探望權的意義、特徵、主體、內容等方面分析論證了探望權行使、限制和及強制執行的情況及依據提出了探望權的不足,對探望權的申請程式及執行和恢復程式等問題進行了**。

關鍵詞:探望權,主體,執行

一、探望權的綜合分析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與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權利。從法理上講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一項親權的內容,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它是基於特定的親屬身份而發生的,是對父母離婚後,無人身監護權的父或母與子女交往、了解子女情況的願望的滿足,它是對監護權不能行使的一種補充或救濟。是指父母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普遍規定在法律中,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與子女來往,參與子女的培養和決定子女受教育的問題。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不應阻礙子女與父母另一方來往,如果該來往不損害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其道德發展。

美國的大多數州,子女扶養義務和探望權利是分開的,相互之間沒有關係,沒有支付撫養費並不能否其探望權。但有些州將兩者聯絡在一起,有監護權的一方阻止他方探望的,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撫養費。我國《婚姻法》長期沒有規定探望權,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權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離婚方面的法律。

探望權的性質是監護權,還是配偶權,還是其他權利?筆者認為,探望權既不是監護權的內容,也不是配偶權的內容,而是親權的內容。因為被探望的客體只能是未成年子女,而已經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識別能力,可以自己作出決定,只要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動的接受探望權,因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就是親權,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的照護權。

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派生身份權,及親權的具體內容。這種權利不可能是監護權,因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並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就不享有監護權。同樣,它不是配偶權的內容,因為探望權是對子女的權利,不是對配偶的權利,況且享有探望權的人的配偶身份關係已經消滅,因此,探望權也不是配偶權的範疇。

身份權都是法定權利。夫妻離婚後基於婚姻關係的身份權、財產權歸於消滅。但離婚並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

父母離婚後子女還是父母的子女,其間的身份關係沒有改變。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是非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

因此,在離婚的當事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探望權如何行使,進行約定,並且應當遵守協議,不得違反。正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應當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或在判決離婚時,應當對探望權的行使協商一致,明確約定探望權的時間、地點、次數等等。如果在協議離婚或在訴訟離婚中,對協商不成的,則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探望權的法律特徵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父母雙方

離婚解除的是夫妻關係,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對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因此,對子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其義務主體則是直接撫育子女的父母一方,對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不得妨害或阻撓,且負有協助的義務,使探望活動順利進行。此處的父母包括婚生父母、非婚生父母、養父母以及形成撫育關係的繼父母。

(二)探望權是義務性權利和法定權利

既是父母的權利,又是父母的義務,尤其強調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未成年子女有受探望的權利,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撓對方行使探望權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受探望權的侵害。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和承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平等地擁有親權,但親權的行使是以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為前提。

父母離婚後,親權一分為二,由父母分別行使,直接撫養子女的行使直接撫養權,照顧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情況。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權,探視子女,與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的情況,監督對方對子女親權的行使情況。因此,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份而產生的法定權利。

(三)行使探望權是無條件的

當法院把子女判給父母一方時,那麼他就擁有了監護權。但同時法律也賦予另一方探望權。當父母行使探望權時,不必以支付撫養費為前提,即使因某種原因暫時未能支付撫養費,仍有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對方不承擔子女撫育費或不能按時按量給付撫育費為由,拒絕其對子女的探望,不僅如此,行使探望權也不以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為條件影響其探望子女的權利。

雖然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是無條件的,但這並不表示該方父母可以任意妄為,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權。

(四)探望權具有一定的期限

探望權適用的期限僅限於父母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間。如果子女成年探望權便隨之消滅。

三、探望權的主要內容

對於子女能否成為探望權的主體?學者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說認為,子女要求會見未直接撫養一方乃基於人倫、血緣之上的固有權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母更甚於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觸、交往之權利不能無故加以剝奪,也不因父母之間的離異而被阻礙。

因此探望權是一種雙向的權利,父母離婚後仍享有探望權,子女亦然。否定說認為,父母離婚後子女通常由父或母一方撫養。由於子女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法律賦予其探望權承認其探望權主體資格而向法院提出探望權之請求,那麼,不依其法定**人之**申請或同意而不可為之。

考慮到子女在行使探望權在事實上的困難,故法律不賦予子女探望權。

比較兩種說法,筆者更傾向於肯定之說。理由如下:一是現代親權之設立,其目的已非當初家長對子女人身之控制權,而以子女利益為最優先考慮,親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探望權的設立應當從子女利益出發,使子女利益最大化。二是從權利實現角度來說,未成年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其權利實現依賴於法定**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協助。否則無法達到應有的法律效果,但是此種事實上的困難並不能否定其權利上的存在,並且該事實上的困難並非沒有解決辦法。

當父母與子女之請求不與合作時,可由法院為其設立專門的監護人或委託其他社會少年權益保護機構代為行使。三是從各國立法來看,探望權主體也不僅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尚及於其他對子女事實的撫養的第三人。在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法律都承認子女的探望權。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否認子女的探望權,與探望權的立法的並不完全相符,因此,未成年子女亦應成為探望權的的主體,並應從法律加以完善。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並與其子女來往的權利。探望權的具體內容有:1、有探望其子女的權利。

2、有與其子女來往的權利。3、有得知其子女個人情況的權利。4、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

5、有監督其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6、有為其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全部或一部分財產的權利。7、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拒絕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

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方式、地點由雙方來定,協商一致的,可達成書面協議以便執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當然,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方式、地點應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免損害其合法權益。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於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

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之,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

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父母包括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養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式。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的探望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婚姻登記機關負有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權達成一致及協議內容是否合法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由探望權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權作出具體的規定。

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權的問題應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新婚姻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上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看望,又稱逗留性看望,是指未與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將子女接去於子女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可能採取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

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由當事人決定或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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