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證人拒證權制度

2023-01-09 06:15:04 字數 900 閱讀 9616

作者:劉莉

**:《科教導刊·電子版》2023年第22期

摘要新刑訴法為保障證人出庭作證,強化了證人作證的義務,明確了證人無故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但對證人拒證權規定過少。在訴訟中,一味地強調證人的作證義務,易造成證人的權利義務的失衡,影響到了訴訟程式的良性運轉。在分析我國新刑訴法對證人拒證權規定的缺陷的基礎上,提出應確立證人的拒證權制度,以保障和完善我國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關鍵詞證人出庭作證權利保障證人拒證權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證人拒證權又稱證人免證權,是指有證人資格的公民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就自己知曉的案件事實拒絕作證的權利。這種權利往往是作為作證原則的例外規定,賦予證人免證特權是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理念的重要組織部分。本文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探析我國證人拒證權,闡明應完善對拒證權規定的不足,保障證人作證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

1我國新刑訴法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及證人拒證權的規定

證人出庭作證是現代審判制度的必然要求,但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面臨著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已是司空見慣的現象,這已經成為困擾司法界的一道難題。針對這一現象,2023年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制度進行了修改,著重強調了證人的出庭作證義務。新刑事訴訟法為保證公民的作證義務,分別制定了以下制度:

1.1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首先,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根據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是:(1)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並對警察出庭作證作出了要求。其次,確立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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