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和籌稅方法

2023-01-12 05:57:06 字數 5172 閱讀 9423

案例甲集體運輸企業由張某承包經營。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期限為1996-2023年連續三年,按會計年度兌現承包獎,甲企業年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超過100000元以上的部分作為張某承包所得。

張某在承包期必須守法經營,違法責任自負。2023年,甲企業向乙市地稅局申報2023年運輸收入2000000元,應納營業稅60000元,城建稅4200元,教育費附加1800元;應納稅所得額18000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59400元。2023年3月,甲企業兌現給張某承包獎20600元,張某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2023年5月,乙市地稅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甲企業進行了專案檢查。經查實,張某在2023年12月份從甲企業財務人員處拿走一本發票,利用自己承攬業務、自己開票、自己收款之機,開具了15組上下聯不符的發票。張某將存根聯、記賬聯及其所開出金額款項交給財務人員記入甲企業有關賬簿,實際收入高出帳簿收入,即發票聯金額高出記帳聯金額50000元,張某留作自己的承包所得。

[討論問題與要求]

根據上述案情,計算應補各稅稅款,並代稅務檢查人員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分析]

(1)應補各稅:

應補營業稅=50000×3%=1500.00(元);

應補城建稅=1500×7%=105.00(元);

應補教育費附加=1500×3%=45.00(元)

企業所得稅=(50000-1500-105-45)×33%=15955.50(元)

已繳納個人所得稅=20600×20%-1250=2870.00(元)

按規定實際所得承包費=20600+50000-1500-105-45-15955.50=52994.50(元);

張某已繳個人所得稅:

(20600-800×12)×20%-1250=950(元);

張某應補個人所得稅:

(52994.50-800×12)×30%-4250-950=7818.35

(2)張某在承包經營甲企業期間,採用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隱瞞收入的手段,少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徵管法》第40條規定,甲企業和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愉稅。

檢查人員應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第一,責令甲企業限期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及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責令張某限期補繳個人所得稅及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對張某按偷逃的個人所得稅款額處以1倍罰款;

第四,根據《稅收徵管法》第42條規定,對甲企業涉嫌偷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稅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旨在使學員理解和掌握《稅收徵管法》第20條、第40條、第42條以及《刑法》第201條、第211條的有關規定,並且正確計算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三星級酒店w,2023年5月應納營業稅及其他地方各稅650000元。該酒店到納稅期限時發現賬面可支付的資金不足。總會計師於某與會計王某仔細研究後,決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按照300000元進行申報,並於納稅期限的最後一天6月10日到其開戶銀行繳納入庫。

2023年9月地稅局在對該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了上述問題。地稅局於9月15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限期9月20日前繳納人庫,但該酒店到期後仍未繳納。經地稅局催繳後,w酒店才於9月30日將350000元稅款繳納入庫。

[討論問題與要求]

(1) w酒店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的稅務違法行為,請簡要說明理由?

(2) 依照有關法律對w酒店應如何處理?

(3) 假設2023年6月11、12日和9月21、22、28、29日分別是星期

六、星期日,各月平均為30天,計算該筆稅款應納的滯納金。

[分析]

(1)w酒店的行為屬於偷稅行為。因為,該酒店的總會計師和主管會計明知2023年5月應繳稅金為650000元,但採取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有意少申報和繳納稅款350000元。主觀上有故意,並採用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造成偷稅350000元的後果,因此,該酒店的行為已構成偷稅。

(2)對w酒店的違法行為應作如下處理:

第一,根據《稅收徵管法》第20條、第40條和第42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追繳其應繳未繳的稅款,同時加收滯納金。

第二,鑑於該酒店偷稅數額達350000元,佔應納稅額的比例達到了53.8%,根據《刑法》第201條、第211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將此案移交司機關處理,對該酒店判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對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於某和主管會計王某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應課徵滯納金=350000×112天×2%。=78400(元)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稅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旨在使學員進一步理解和掌握《稅收徵管法》第20條、第40條、第42條和《刑法》第201條、第211條的有關規定,並能正確計算滯納金。

、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等有關事宜。2023年9月6日主管稅務機關在專項檢查中,發現a飯店自2023年8月8日開業以來,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同時發現其在經營期間借用發票1本,已開出38組發票。

[討論問題與要求]

稅務機關對a飯店應如何處理?

[分析]

(1)本案a飯店開業1年來未辦理稅務登記,並且在清理通知下發現仍未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對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a飯店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並且在當地稅務機關清理通知下發後,該飯店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申報納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a飯店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例考核的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和相關的法律責任問題。旨在使學員理解和掌握《稅收徵管法》第2章第1節、第3節和第20條、第37條、第39條、《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的有關規定。

某藥材公司於2023年10月將自用的招待所一幢三層樓戶出租給縣**公司,取得租金收入22500元,因該公司辦稅員不熟悉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對這筆收入錯誤地適用1.2%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2023年7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該筆稅款適用稅率錯誤而少繳2400元,其原因在於該公司將自用招待所出租後,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此項業務,以致錯用稅率。

據此,稅務機關作出決定:責令該公司補繳稅款2400元,加收滯納金4752元,並處以罰款1000元。

[討論問題與要求]

(1) 你認為稅務機關處理是否正確?

(2) 請你對此案加以簡要評析。

[分析]

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正確。這是由於納稅人在計稅時,錯誤地適用稅率,致使少繳稅款。按《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屋出租的,以取得的租金為計稅依據,按12%比例稅率計徵房產稅。

而該公司按1.2%計徵房產稅,少繳稅款2400元。根據《稅收徵管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該筆漏稅款的追徵期為3年,從2023年10月起截止2023年7月止,尚未滿3年。

所以稅務機關應依法追徵漏繳的稅款2400元。因導致漏徵的原因在納稅人,而不是稅務機關,故可對漏徵的稅款按2%。加收滯納金。

但是對納稅人處罰款1000元的處理是錯誤的,因為《行政處罰法》第29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納稅人少繳稅款行為發生到檢查發現已2年零9個月,所以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能再給予處罰。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少繳稅款的追徵時限和行政處罰的實現問題。旨在通過本案例使學員理解和掌握《稅收徵管法》第31和《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有關規定。

2023年8月25日,a縣地稅局接到群眾舉報信,舉報本縣居民劉某自2023年6月起到b市打工,從事塗料噴塗業務,取得大量勞務收人,卻從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接到舉報後,a縣地稅局決定立案調查。因劉某經營地在b市,考慮到異地調查難度較大,縣地稅局決定請正在地稅局幫助清理欠稅的兩名法院工作人員配合調查。

2023年9月3日,由縣地稅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員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到達b市,開始調查劉某偷稅案。因劉某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調查組在某塗料廠查清了劉某購買塗料的數量,並推算出施工面積,按施工面積計算出劉某的收入額,最後核定劉某三年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537930元,應加收滯納金592635。2023年9月7日,調查組以a縣地稅局的名義在b市向劉某下達《核定稅款通知書》,限劉某於2023年9月8日前繳清上述稅款和滯納金。

9月8日,調查組又向劉某下達《限期繳稅通知書》,責令劉某於2023年9月9日前繳清稅款和滯納金,遭到劉某拒絕,調查組返回a縣。2023年10月15日,a縣地稅局通過郵局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23年12月20日查封了劉某在a縣的兩處已出租的房產,2023年12月25日,劉某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23年1月15日一審判決縣地稅局敗訴。

[討論問題與要求]

請你就此案,指出a縣地稅局在執法中存在哪些錯誤之處?

[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既超越職權又違反法定程式,同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案件,a縣地稅局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錯誤之處:

(1)a縣地稅局對劉某**於其在外地打工的收入沒有稅收管轄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劉某自2023年起一直在外地打工,因而劉某應當向其取得所得的所在地b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戶籍所在地的a縣稅務機關對劉某在外地打工期間取得的收入沒有稅收管轄權。

(2)a縣地稅局核定稅款的主要證據不足。地稅局調查組在核定劉某的應納稅額時,主要根據其從某廠購進的原材料數推算出施工面積,按算出的面積計算應稅收入。沒有考慮**原材料、購進原料賣出等因素,所計算的應稅收入是不準確、不合法的。

(3)案件的調查方式不當。本案調查組有法院的人員參加。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本案中,稅務機關請法院配合調查超越了法院的職權。

」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本案中,縣地稅局在作出最終的處罰決定之前,既未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也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就直接給當事人處罰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違反法定程式的。

(5)稅務機關在作出稅收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夠嚴肅和不盡情理。第一,要求納稅人履行相應納稅義務時,除了考慮「合法」,還應給納稅人乙個可履行的時間,使其作出的具體行政為便於施行。本案中地稅局於2023年9月7日下達《核定稅款通知書》核定稅款和滯納金共計113萬多元,要求納稅人9月8日前繳納,9月8日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納稅人9月9日前繳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雖未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卻使納稅人不可能實際履行或難以做到,是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本案中,稅務機關就同一事實作出前後不一致的決定,使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嚴肅性而容易使人對其合法性產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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