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物權法的認識

2023-01-22 15:33:04 字數 1371 閱讀 3713

物權法在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當今社會中,物權法的學習和運用變得日益重要。在對民法的學習過程中,只學習我國的民法中的物權法的內容是遠不夠的,還要對外國物權法內容有所了解和認識。下面就是我對外國物權法的幾點認識:

一、物的利用——價值的利用

在19世紀,歐洲各國幾乎均剛剛擺脫封建社會的桎梏,所以當時的外國民法典代表的是並不發達的商品經濟。主要沿襲了羅馬法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立法體系,著眼於有效保護財產的靜態歸屬。傳統物權理論極力維護所有權的絕對性、排他性和永續性,從而致使資源的流通受到嚴重阻礙,不利於社會的發展。

直至20世紀,人們進入了高速發展的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社會,從而對資源的需求更大,就更要求合理配置資源,保證資源的自由流動。所以隨著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物資的利用價值越來越高,物權法的制定也顯示出從「所有」到「利用」的轉移。

二、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法定主義系物權法重要內容之一,所謂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決定。其具體表現為一是型別法定,指物權的型別只能按照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為限,當事人不可另定其他的物權種類;二是內容法定,按照民法或其他法律中規定的物權的型別的權利,其內容也必須由法律強制新予以確定。

在19世紀,物權法定原則有極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因在於當時年代正是處於封建制度剛剛廢除的階段,新興的資產階段需要鞏固政權,而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正符合當時的政治和經濟發展目標,當時的經濟也還並不發達,資本主義也正處於平穩發展階段,整個社會發展相對較為平緩,傳統的物權型別基本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的需要,該原則的出現也使得物權法制度更加簡明化。

但是隨著社會不斷向前發展,最初的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也就受到了挑戰。由於高速的發展狀態,曾經規定的物權的型別也漸漸不再能滿足社會**現的問題,必然需要有物權的新種類和新型別,而且物權種類的設限,減少了交易者的選擇,導致只能建立次佳的法律關係,降低了資源的效率。

所以,為了解決上述弊端,外國各國都採取了不同的解決方法。在德國,通過改善法條的目的解釋,使之成為可因當事人合意而予以變更的任意性規定等,使多樣的物權型別得到承認。在法國,物權的設立和變動方式採取意思主義,給予當事人以相當的自由度,不再拘泥於原來的硬性規定。

在日本,為了緩和物權法定主義,學者將法律作擴大化解釋,或從習慣法認定新型別物權,使之得到承認。從而使物權法刑主義原則順應社會發展,保證社會穩定。

總的來說,外國物權法也經歷了不斷變化完善的過程,使法律體系更加健全,推動社會發展,保證了人民生活的穩定。

參考文獻:《現代法律學講座10·民法2·物權》稻本洋之助(日)

德國物權法》鮑爾、施蒂爾納(德)

物權法》曼弗雷德·沃爾夫(德)

民法講義ii·物權法》近江幸治(日)

法國物權法》尹田

德國、法國以及日本法上的物權法定主義》段匡

新訂物權法·民法講義ii》我妻榮(日)

物權法》末川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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