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權法定主義的反思

2021-07-16 10:12:25 字數 889 閱讀 9474

一、物權法定主義的界定

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通說認為,物權法定主義以財產權的物權、債權二分法為其邏輯起點。具體來說,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型別,物權的內容、取得和變更,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任何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和超越法律限制行使物權的法律原則。

這個原則強調的是物權的法源只限於「法律」一種,當事人不得創設 。所謂的「不得創設」包括以下兩個內容:

(一)物權型別強制

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此為物權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物權種類應當如何設計,反映立法者所能容許的物權範圍和在物權法律制度上的價值判斷。依照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種類的名稱由法律規定,若法律未對物權種類做出明確規定時,不可按一般私法上的觀念理解為「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而只能作相反的解釋,即為「禁止當事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型別」。

由此,物權具有明顯的強行性規範的意味。

(二)物權型別法定

立法上之所以強調物權內容法定,實質上是對物權種類法定的邏輯要求。本文認為,內容法定包含效力法定,至於公示法定則是屬於物權生效或對抗要件問題,並非物權法定內容。我國新出台的《物權法》第五條規定: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實際上認可了物權法定包括型別法定和內容法定兩個方面。

二、物權法定存在的理由

物權法定主義源遠流長,時至今日,仍是大陸法系各國物權法的基石。主要如下:

(一) 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整理舊物權即是整理封建時期土地之上所存在的複雜的物權關係,使之單純化,明朗化。舊物權整理完畢後,即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具體規定物權種類及內容並禁止隨意創設。

(二)物權的絕對性。物權的特點決定了物權需要法定。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 具有直接的支配性, 並且可以對抗一般人。

物權與債權相比, 具有優先的效力, 並且其涉及的範圍較債權更大,由此必須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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