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示本2019版GF

2021-03-04 02:19:28 字數 1942 閱讀 5305

合同責任

第一條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遊車輛、駕駛員或導遊員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遊者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並承擔棄置期間給旅遊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遊約定安排合車遊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

6.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旅遊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遊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專案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專案價款。

8.旅行社及導遊員、駕駛員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的,應退還旅遊者相應旅遊費用(約定旅遊服務專案未完成時間÷總遊覽時間×旅遊費用總額),並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旅遊者

1.旅遊者不按約定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2.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遊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遊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遊者採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遊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遊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已付旅遊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剩餘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遊者協商合理分擔。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字,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時使用。

2.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解除合同的方式、退還旅遊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範文字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補充、細化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3.本合同示範文字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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