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5008 閱讀 4811

葛洲壩**水泥****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葛洲壩集團水泥****葛水泥安環[2012]24號檔案等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葛洲壩**水泥****區域內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與各車間、部室分別按其職責簽發作業許可證。

3.2 各車間工段的負責人負責危險作業程式和前期安全預防性工作的審核。

3.3 各車間工段危險作業人員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準備工作,明確作業人員許可範圍的作業風險,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

4.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要求

4.1 危險作業準備

4.1.1公司所有危險作業前應對生產現場和生產過程、環境存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並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

4.1.2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作業現場。作業現場應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於1.5m。

4.1.3應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確定具體的危險場所,設定危險標誌牌或警告標誌牌,並嚴格管理其區域內的作業。

4.1.4作業所用的物資、裝置必須合格,安全可靠可用,應包括下列:

4.1.4.1作業用的工具包括專用工具(如鉗工工具、電工工具、專用套筒扳手等)。

4.1.4.2作業用的裝置(如電焊機、金屬切割機、起重機、葫蘆等)。

4.1.4.3作業用的安全設施(如腳手架和預先搭設的作業平台等)。

4.1.4.4作業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護欄等)。

4.1.4.5作業用的勞動保護物資(如工作服、防火防溫防、粉塵帽、防塵口罩等)。

4.1.4.6作業用的照明設施(如臨時固定照明、36v移動照明等)。

4.2危險作業範圍

4.2.1 高處作業:

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4.2.2 大型吊裝作業:

在公司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使用大型起重裝置等作業。

4.2.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裝置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4.2.4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公司內各筒型物料庫和筒型倉的清理。

4.2.5高溫作業:

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4.2.6交叉作業:

公司內部兩個或以上的工種在同乙個區域同時施工。

4.2.7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在熟料生產線篦冷機處理熟料大塊的作業。

4.2.8預熱器清堵作業:

在熟料生產線處理預熱器物料堵塞的作業

4.2.9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在公司危險部位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如禁火場所動火作業。

4.2.10 破土作業:

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

4.2.11臨時用電作業:

臨時用電是指新接電源的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如臨時照明燈、臨時軸流風機等。

4.2.12危險裝置作業:

電氣、高速運轉機械等危險裝置,實行操作牌制度。

5. 危險作業要求

5.1.1 高處作業

5.1.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5.1.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5.1.1.

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5.1.1.

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於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5.1.2 高處作業的分級

5.1.2.1 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由各工段長和專職安全員負責受限高度作業的許可簽發和現場監督管理。

5.1.2.2 作業高度在5公尺以上至15公尺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由各車間主任和專職安全員負責受限高度作業的許可簽發和現場監督管理。

5.1.2.3 作業高度在15公尺以上至30公尺時,稱為**高處作業。由安全生產部長或專職安全員負責高度作業的許可簽發和現場監督管理。

5.1.2.4 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由公司總經理或負責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高度作業的許可簽發和現場監督管理。

5.1.3 高處作業的分類

5.1.3.1 特殊高處作業

5.1.3.1.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8公尺/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5.1.3.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5.1.3.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5.1.3.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1.3.1.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5.1.3.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5.1.3.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1.3.1.8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5.1.3.1.9在公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5.1.3.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5.1.3.1.11 在無平台無護欄的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1.3.1.12 在裝置內進行的高處作業,如預熱器內作業等。

5.1.3.2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1.4 高處作業的要求

5.1.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生產部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5.1.4.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5.1.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5.1.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5.1.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5.1.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1.4.7高處作業連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5.1.4.8 控制措施

5.1.4.8.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1.4.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

5.1.4.

8.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

5.1.4.8.4 在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絡,建立聯絡訊號,並將聯絡訊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註欄內。

5.1.4.8.5 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4.8.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1.4.8.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5.1.4.8.8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絕緣靴。

5.2 大型吊裝作業

5.2.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安全生產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5.2.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2.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2.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2.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起重吊裝指揮訊號統一指揮。

5.2.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生產部審查批准,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5.2.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公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公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2.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5.2.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2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2.9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及**商等相關方安全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執行。

5.2.10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2.11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3.1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5.3.2由安全生產部長和專職安全員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的許可簽發和現場監督管理。

5.3.3切斷

5.3.3.1 停止危險裝置的執行和使用,對裝置與外界連線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線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3.3.2 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採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掛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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