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宜昌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9:31:14 字數 3749 閱讀 3286

1.總則

1.1 為加強城鄉規劃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規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除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國家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標準等外,還必須遵守本規定。

1.3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域城市和鎮規劃區範圍,其他鄉村可參照執行。

2.城鄉規劃編制體系

2.1本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其中,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法定圖則、修建性詳細規劃。

根據需要,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割槽規劃。

2.2城市和鎮規劃的編制應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

2.3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應據此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近期建設規劃期限為五年(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年限一致),內容必須符合建設部《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

2.4城鄉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中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即在圖紙上有準確的標註,在文字中有明確規範的表述,並應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規劃建設區劃分為若干個分割槽,各分割槽規劃界線在總體規劃中確定。編制分割槽規劃應在總體規劃指導下進行。

2.6建設專案用地面積大於6萬平方公尺的,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小於6萬平方公尺、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應根據地形複雜程度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小於1萬平方公尺的,應做總平面規劃設計。

3.城市用地

3.1城市用地分類

3.1.1城市用地分類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3.1.3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城市用地分類和**應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表2.0.5的規定。

3.2城市和鎮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用地彙總表和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採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bgj137-90)附錄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的《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執行。

4.居住用地

4.1居住用地的選址

4.1.1居住用地的選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加以確定,應保障居民適宜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4.1.2居住用地選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設條件,防止洪澇、地質等自然災害的威脅。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規劃設計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23年版)的規定。

4.3居住用地規劃標準

4.3.1居住用地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應按表4.3.1控制:

居住用地控制指標(%)

表4.3.1

4.3.2人均居住用地應按表4.3.2控制: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公尺/人)

表4.3.2

4.3.3居住用地規劃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4.3.4居住小區、組團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低層居住建築為5000平方公尺(農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層居住建築為7000平方公尺;

(三)中高層、高層居住建築為10000平方公尺。

建設用地未達到以上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擴大用地進行調整、合併的;

居住用地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表4.3.3

注:▲必要指標;△選用指標。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規劃建設區內的現狀農村地區的建設,因拆遷安置需要等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以上規定面積。

4.4住宅建築

4.4.1根據本市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建築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東15度為宜。

4.4.2居住區、小區、組團的住宅建築套密度、住宅面積淨密度的強制性指標,必須符合建設部《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的有關要求。

5. 工業、倉儲用地

5.1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各層次城市規劃編制嚴格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工業用地原則上分類至中類(即一類、二類、三類工業工地),不再細分。

5.1.1工業區選址

5.1.1.1工業區不得在下列地段選址:

(一)發生**斷層的地區;

(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礦陷落(錯動)區界限內;

(四)爆破危險範圍內;

(五)壩或堤決潰後可能淹沒的地區;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

(七)國家規定的風景區及森林和自然保護區;

(八)歷史文物古蹟保護區;

(九)對飛機起落、電台通訊、電視廣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觀察以及軍事設施等規定有影響的範圍內;

(十)ⅳ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和ⅲ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惡劣地區;

(十一)具有開採價值的礦藏區。

5.1.1.2有大氣汙染物排放的企業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風向,有水汙染物排放的企業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區。

5.1.1.3.三類工業嚴禁在鄰近水源保護區和旅遊區附近選址,不應設定在太平溪至虎牙灘長江兩岸。

5.1.2一般布局準則

5.1.2.1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割槽規劃加以確定,應注重產業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節約用地的原則;

5.1.2.2能夠方便、快捷地進入區域貨物運輸系統,如鐵路、高速公路、碼頭和機場等;

5.1.2.3能夠滿足未來發展需要,並具備良好的地質條件和排水條件的用地;

5.1.2.4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包括水、電、廢物處理和燃料**設施。

5.1.2.5工業專案建設應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專案,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5.1.3工業專案的建築密度不得小於30%,容積率應不小於0.

6,且應符合表7.2.1的規定;工業專案所需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7%。

5.1.3.1有特殊工藝要求的專業廠房工業區,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建築密度和容積率由工業區詳細規劃確定。

5.1.4一類、二類工業區廠房以多層為主,但不宜超過六層。

5.2倉儲用地

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5.2.1倉儲用地分為普通倉庫用地(w1)和危險品倉庫用地(w2)。

5.2.2倉庫用地與居住用地之間的衛生防護帶應滿足表5.2.2的規定:

倉庫用地與居住用地衛生防護帶寬度表

表5.2.2

5.2.3各類倉庫至重要的、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和機構(如療養院、醫院、高階住宅區)的距離,按表5.2.2的規定值增加0.5~1倍。

5.2.4多層倉庫區的建築密度不宜超過35%,單層倉庫區的建築密度不宜超過45%;多層倉庫的建築容積率不宜超過1.5。

6. 城市綠地和生態環境

6.1建成區綠地率及城市綠化覆蓋率

6.1.1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0%。

6.1.2城市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

6.2公共綠地

6.2.1各分割槽公共綠地面積人均應大於8平方公尺。

6.2.2公共綠地規劃各項指標應符合表6.2.2規定。

公共綠地規劃指標

表6.2.2

6.3附屬綠地

6.3.1附屬綠地面積佔單位總用地面積比例應符合表6.3.1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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