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試行

2021-03-04 09:48:43 字數 1660 閱讀 5862

第十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結論。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一條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可以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展開必要的查證。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不當、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建議。對變更記過以下處分(含)的,提交學院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留校察看以上(含)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半數以上 (含)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將申訴結論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位址郵寄。

第十五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下列情況除外:

(一)申訴人或其**人申請,經申訴委員會批准的;

(二)由於其他特殊原因,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暫停執行的。

第十六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

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和申訴處理工作。

第五章聽證的規定和程式

第十八條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人請求,或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實施聽證程式而申訴人或其**人未請求聽證的,在徵得申訴人或其**人同意後,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一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二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作出聽證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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