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框架協議示本

2021-03-03 21:51:40 字數 2609 閱讀 7576

股權併購工作框架協議

出賣方:

法人股東:成都堅普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自然人股東:陳乃勤(董事長)、陳實(副董事長)、餘前軍、張屹、凌俐、袁玉波、袁斌等49名股東。

目標公司:成都電子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各方當事人合稱「賣方」)

買方:四川天成置業****。

(個人)

(以上各方當事人合稱「買方」)

乙方擬依法按程式收購甲方公司股東的股權,為有效開展股權收購工作,經雙方平等協議,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標的

轉讓標的為成都電子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股東所持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股權。

二、轉讓價款、支付方式

(一)轉讓價款

每一元出資作價壹拾壹元(此**含稅費,稅費由買方代扣代繳)。

(二)支付方式

有關股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等具體事宜,以買方與各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為準。

1、買方與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所載明的股權份額累計超過總股本三分之二時。

2、買方持有目標公司總股本超過三分之二時。

(二選一)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向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東支付對應轉讓款的30%;各股東辦理完畢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對應轉讓款的70%。

三、賣方義務

(一)披露義務

賣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買方披露目標公司相關資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工商資訊登記、房產權屬登記、土地權屬登記、完稅憑證、職工花名冊、車輛相關資訊、徵信記錄、債權債務及財務審計報告等。且有主管局登記的,以主管局核准資料為準。

賣方對足以影響轉讓價款的資訊應當主動披露。

賣方應保證其提供的目標公司相關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法律責任。

(二)董、監、高管承諾

目標公司資產沒有設定他物權。

目標公司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之日前負擔的債務,由賣方董、監、高管互負連帶責任。

因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程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致《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被撤銷、被確認無效,由賣方董、監、高管互負連帶責任。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程式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未按《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未按《公司法》規定向股東披露優先購買權等。尤其,賣方負責按照《公司法》及目標公司章程的規定,組織召開股東會或通過向每**東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形式,達到對外轉讓股權的法定條件,且每**東應明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賣方未向買方披露關於目標公司的遺留債務、訴訟、仲裁及行政規費等引起的法律後果由董、監、高管互負連帶責任。

(三)排他協商

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未經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與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出讓或資產出讓問題再行協商、談判。

四、買方義務

(一)保密條款

買方因履行本協議而取得賣方的相關資料負保密義務。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就履行本協議獲知對方的相關資料,仍互負保密義務。

(二)遺留債務

1、改制時,賣方欠職工安置費954,000.00元人民幣(大寫:玖拾伍萬肆仟元整)。職工安置人員及職工安置費以改制檔案核定為準。

買方按賣方所欠職工安置費的4.5倍承擔該債務,待辦理完畢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一次性支付。

2、賣方因經營對外欠債900,000.00元人民幣(大寫:玖拾萬元整)。賣方對外負債,以賣方披露的對賬單為準。

待辦理完畢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一次性支付。

3、雙方共同確認,除上述債務外,無其他債務。

(三)借支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賣方擬按每人每年5000元(從2023年起計算至今,共計八年),向在職職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合計約2,480,000.00元人民幣(大寫:

貳佰肆拾捌萬元整)。在職職工以社保花名冊載明為準。

2、賣方擬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職職工一次性支付社保補助,按每人每月864.37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6個月,36個月內退休的按實際時間計算,合計約1,930,000.00元人民幣(大寫:

壹佰玖拾叄萬元整)。

3、上述1、2條載明的債務合計4,410,000.00元人民幣(大寫:肆佰肆拾壹萬元整),由買方借支賣方向職工支付。

待辦理完畢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一次性借支賣方支付。

(四)代管

買方自願承擔賣方收財政委託管理的退休職工的相關管理事務,且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全額用於退休人員的管理。

五、生效及終止條件

(一)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終止條件

1、有以下情形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 目標公司股東會未通過本協議。

2) 目標公司法人股東未與買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3)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80日內,買方與目標公司各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所載明的股權份額累計未達到總股本三分之二。

2、本協議有效期內,賣方提供的資料存在虛假、誤導資訊或存在重大疏漏,買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書。

六、其他

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意向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買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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