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範本

2021-03-04 09:56:57 字數 3566 閱讀 3926

合夥協議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點

第三條合夥經營目的和範圍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工商登記。

(一) 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投資總額的

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投資總額的

(二)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三)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四)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 盈餘分配:按照盈餘平均分配,即各分配合夥盈餘的50%;

2. 債務承擔:企業債務平均分擔,即各承擔50%的合夥債務。

1 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平均分擔餘下債務。

2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即合夥債務的50%。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夥。

1. 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 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2

345(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12

345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 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乙份。

(三)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四) 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合夥人蓋章)

合夥人蓋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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