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2:20:53 字數 4894 閱讀 2754

附件: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範動火作業,避免發生火災,保障人身、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動火作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點火源的作業。

第四條各單位按照本規定執行動火工作中,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國家、行業標準及有關集團公司規程制度: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氫氣安全技術規程》(gb4962-85)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等。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各分支機構、區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電流域公司以及發電企業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出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逐級備案至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章防火重點部位劃分和動火等級

第六條各單位應按照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大、影響大的「四大」原則,根據生產實際,確定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

第七條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應包括:油罐區、控制室、排程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鍋爐燃油及製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天然氣輸送系統、製氫站等氫氣系統,以及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有建設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結合工程作業特點制定建設期間的基建動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做好與生產交叉的動火作業管理。

第八條各單位應建立防火重點部位防火責任制和防火檢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災應急預案,書面公布並定期修訂及演練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應根據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的要求,在防火重點部位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誌牌和安全標誌牌。防火重點部位標誌牌的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及防火責任人,並應隨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條動火等級分為兩級,各單位應根據動火等級劃分本單位的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

(一)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位。至少包括:

1、油區及油庫圍牆內;油碼頭引橋岸端以內;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線的管道,以及廢油儲放區;汽輪機油系統。

2、氫氣系統及製氫站圍牆內。

3、天然氣調壓站、處理及輸氣管道系統、液化氣站。

4、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及汽油站內;船舶燃油倉、輪機油倉;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線的系統和輔助裝置。

5、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區域。

6、鍋爐製粉系統,指鍋爐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的、絞龍、細粉分離器等區域。

7、脫硫系統吸收塔等;

(二)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至少應包括:

1、 與油系統能可靠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管道。

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 燃氣、氫系統管道及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30公尺範圍內。

4、 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區域。

5、 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及各種電子間。

6、 船舶輪機艙。

第三章動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條在動火區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第十二條動火工作票是檢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屬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主票)或裝置停、復役手續。

第十三條辦理動火工作票應在履行檢修工作票(主票)手續之後或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辦理檢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根據

一、二級動火區的劃分和動火等級,動火工作票分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二種。參見附錄1、2。

第十六條動火工作票的辦理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具備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資格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各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二)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具備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資格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各單位安監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執行許可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後,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未經考試合格並書面公布的上述人員不得辦理相應等級的動火工作票。

第十八條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動火執行人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證件,其他動火執行人應具備必要的作業技能。動火執行人資格由本單位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也可由車間領導批准並書面公布,但必須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二十條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該項工作的動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外協單位在各單位生產現場實施動火作業時,應由本單位具備資格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並派本單位安監、消防及裝置管轄人員現場監督;外協單位動火工作負責人及動火執行人應符合相應條件並經過考試、審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各級審批人員及簽發人的責任:

1、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2、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3、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4、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執行許可人的責任: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審查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1、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2、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3、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4、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並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6、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四)消防監護人的責任:

1、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的可燃性氣體和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五)動火執行人的責任: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採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轉移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員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違反有關規定等違章行為,或在動火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時,均有責任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指派的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

第二十五條動火工作票應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並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統辦理動火工作票時,應正確填寫,不能任意修改,動火工作票應具有自動過號功能,並符合相關安全工作規定。

第二十六條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

第二十七條一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動火工作負責人、執行許可人、動火執行人各執乙份。所有動火工作票隨檢修工作票一同儲存。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乙份儲存在本單位負有動火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安監部或者消防管理部門),儲存期限為一年。

第四章動火過程控制

第二十八條動火作業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一)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二)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三)盡可能把動火作業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條動火作業動火前必須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經審核批准的動火工作票不動火。

(二)消防監護人和有關的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三)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四)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五)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裝置未採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六)油車、油船停靠的區域不動火。

(七)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不動火。

(八)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特別是油類,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汙)的容器、管道未清理乾淨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九)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採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十)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牴觸的工作(如機組排氫、煤氣裝置排煤氣、熬製瀝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機溶劑清洗工件、油處理等),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十一)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十二)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第三十條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15分鐘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第三十一條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氫氣的檢測規定如下:

1、 在粉塵濃度大的場所,須在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 (煤粉塵不大於20克/立方公尺)。

2、 在油區內、油碼頭引橋端以內、油系統的裝置和管道、汽油站內、天然氣、液化氣站內、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及其連線裝置等處,須在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氣含量不大於0.2%)。

3、 在氫氣系統、製氫站內、氫冷發電機周圍30公尺以內等處,須在測定氫氣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氫氣含量不大於0.4%)。

第三十二條動火作業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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