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的應用

2021-03-19 14:57:46 字數 4704 閱讀 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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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貸款詐騙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乙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一)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乙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⑵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⑶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⑷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⑸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二)貸款詐騙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乙個月;每增加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一)貸款詐騙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貸款詐騙16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乙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⑵攜帶貸款逃跑的;

⑶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乙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相關法規:

一、概念及其構成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援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鉅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鉅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專案,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援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檔案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檔案。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裡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檔案。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齣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

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就應依**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占就應以職務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的變動,使營利計畫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

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專案,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物件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物件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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