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業務知識
今天主要講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的業務介紹,二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上公升、日趨複雜、內容多樣、處理難度增大。勞動爭議仲裁規則層級較低,且因地而異,缺乏公信力。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勞動保障立法進展加快,致使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的增長進一步加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意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重大舉措。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要內容
(一)勞動爭議的範圍
1、屬於處理範圍:(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處理範圍:(1)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住房公積金及納入住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住房貨幣補貼徵繳及發放糾紛;(3)家庭或個人與直接雇請的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4)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6)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的在校學生,經學校統一組織、批准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期間與單位發生的糾紛。
3、案例:
a、員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傷致殘疾,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甲不是工傷,甲對勞動局的認定不服,與勞動局發生爭議。經過勞動廳的復議,認定甲是工傷,並被評為九級傷殘,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社保局拒絕支付,甲與社保局發生爭議。
b、吳姐經過親戚介紹2年前開始在小張家做保姆,小張按月支付吳姐勞動報酬800元,吳姐某日工作中受傷,現提出要求小張支付其工傷待遇;
c、小梅經過老鄉介紹到某個體餐館(經過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個體經濟組織)送外賣,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11點至下午14:30,雙方就勞動報酬問題發生爭議。
d、小王辭職時,發現單位未為其繳納其工作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要求單位補繳。
(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1、協商和解。
2、申請調解。
3、申請仲裁。
4、一裁終局。
5、法院起訴。
(三)勞動爭議中的證據
1、一般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2、特別規定:用人單位舉證。
(四)勞動爭議中調解
1、調整、充實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
2、提高了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要求。
3、適當提高了調解協議的效力。
(五)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1、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原則 。
2、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3、調整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
4、加大了對仲裁員的監督力度 。
(六)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七)勞動爭議仲裁參加人
1、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第三人。
3、**人。
(八)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
60日延長至1年。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形式 。
一般書面申請,特殊可以口頭申請。
3、對申請的受理
5日內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4、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及被申請人答辯
5日送達副本,10日答辯,5日送答辯書。
(九)勞動爭議仲裁組庭與**
1、仲裁庭組庭。提高了對仲裁庭組庭時間的要求,完善了仲裁員迴避制度。
2、仲裁庭** 。
(十)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1、裁決前的和解 。
2、裁決前的調解 。
3、仲裁裁決的時限 。受理之日起45日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延期不超過15日。
4、裁決書 。
5、部分裁決和先予執行。
6、終局裁決和其他裁決。
7、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
下面我們一起學習學習《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從草案徵求意見到公布耗時16個月,收到19萬條修改建議,歷經三審,是除《憲法》外最受國內外關注的一部法律,是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乙個里程碑,其立法目的在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有人說《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預示新鐵飯碗時代的來臨,一些國內知名企業紛紛採取對策,應對《勞動合同法》的施行。
那麼,《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是什麼關係?又有哪些明顯不同?以及頒布施行後對勞動行政工作會產生哪些影響?這就是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學習的內容。
首先我們先談一談第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什麼樣的關係?
一、從學理上講,《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裡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裡的乙個整體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
二、從效力上講,《勞動合同法》的效力優於《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只是學理上的一種說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
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衝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衝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下面我們舉例說明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關係:
老王在乙個單位幹了十多年,對這個單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而單位又想讓他留下來,所以雙方就續簽了勞動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經在本單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勞動法》規定,是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條款,乙個員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願意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並沒有問勞動者要續多長時間,勞動者本人也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乙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單位沒有與老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原因在於老王沒有主動提出。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沒有提出來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乙個一年或幾年期的勞動合同。
為了扭轉這種對勞動者不利的局面,《勞動合同法》做了這樣的新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這一新規定,我們再繼續看一下上面的案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結果就大不一樣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必須與老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相同的乙個簽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後,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所以我們在解決法律衝突的時候,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下面我們談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一、為什麼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1、尊重勞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2)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3)應當與勞動者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4)與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是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和基石。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於維護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平衡。
3、完善勞動保障體系。勞動合同一方面從形式上確立勞動關係,從而為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權益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又從內容上具體約定了勞動者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權益,從而為勞動者實現勞動保障權益提供了依據。
當然,勞動合同法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為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智財權,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
案例:趙某是某公司的銷售**。2023年,該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規定:趙某可以從產品銷售利潤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均不負責。在一次外出公幹中,由於交通事故,趙某負傷致殘。
趙某和該公司發生了爭議並起訴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解決其傷殘保險待遇問題。請對該案例進行分析。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後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
合法原則包括: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式和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屬於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趙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的條款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內容明顯違法。
因此,這一條款是無效的。
二、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理解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麼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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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為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第二條勞動保護 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乙方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 防止職...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