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標準

2021-05-12 20:57:44 字數 4816 閱讀 4464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現場安全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內容及考核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東阿華通熱電****生產現場安全管理。

2職責與許可權

2.1公司設立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處理。

2.2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職責是:

2.2.1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2.2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畫

2.2.3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

2.2.4負責調查處理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等工作。

2.3生產技術科

2.3.1負責生產現場安全設施的檢查與監督。

2.3.2負責生產現場兩票三制的檢查與監督。

2.3.3負責生產現場常見違章的檢查與監督。

2.3.4有權進入生產和施工現場檢查工作,檢查各部門對安全設施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執**況。

2.3.5有權對安全生產存在嚴重問題的部門發出「安全監察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2.3.6有權制止一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的行為,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2.3.7對生產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負有技術指導和技術監督的責任。

2.3.8有權審查、監督執行、檢修技術措施的制定及實施,有權審查現場各種規章制度,並督促檢查以上各種制度、措施的貫徹執行。

2.3.9對裝置性違章和影響裝置安全執行的技術難題,有組織攻關,落實整改的責任。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生產現場安全設施的檢查與監督

3.1.1安監人員按專業分工每日對生產現場(檢修及執行)進行巡視檢查,時間不少於70%。

3.1.2安監人員發現生產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安規」要求,應立即通知車間、科室進行整改,如當時無條件整改,應向所屬車間、科室發安全「隱患通知單」,並限期整改。

3.1.3安監人員對檢修及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安規」要求並危及人身安全的,應責令停止工作立即整改,直至符合「安規」要求後,方可允許繼續工作。

3.1.4安監人員發現井、坑、孔、洞及溝道蓋板和公升降口、孔洞、樓梯、平台的欄杆、護板因檢修工作需要而拆除未加臨時圍欄,或檢修後未立即恢復,應責令有關部門進行整改,並按違章處罰規定進行罰款。

3.1.5安監人員發現檢修人員使用不合格的電氣工具、起重工具、電氣焊工具等,應立即停止其工作,更換合格工具後方可允許繼續工作。

3.1.6安監人員發現裝置的保護開關及裝置、事故按鈕等無保護罩,應向所屬單位簽發「安全監察通知單」,並限期整改。

3.1.7安監人員發現工作人員亂用防汛、防火器材應責令停止其工作,並恢復原狀態。

3.1.8生產現場照明應符合「安規」要求,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所屬單位檢查處理,如不及時處理,安監人員應向有關單位簽發「安全監察通知單」限期處理。

3.1.9生產現場檢修電源盤應由使用單位進行管理,電源及開關接線由電氣進行,不得超載、不得亂接,刀閘損壞應更換,觸電保護器應齊全,刀閘完整好用,盤門應關閉嚴密,否則按違章進行處罰。

3.2兩票三制的管理

3.2.1兩票的填寫應按省局《「兩票」執行有關規定》和「發電廠兩票工序標準」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3.2.2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應根據「安規」規定的責任,對工作票進行審查,無誤後方可簽字執行。

工作票簽發正確率達100%。操作票應經發令人、執行班長審查無誤後方可執行。

3.2.3兩票應嚴格按照省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工作票執行正確率達100%。

3.2.4各級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按專業分工對電氣

一、二種工作票、熱機工作票、倒閘操作票、熱機操作票的執**況進行抽查,檢查合格率達100%。根據專業分工每月至少抽查乙個班組已執行的工作票及操作票。

3.2.5檢修主任(或副主任)每月至少抽查20%已執行的工作票(灰、化學、燃料含同等數量操作票)。

執行主任(或副主任)應每月至少抽查電氣或熱機20%的工作票。值長每班至少抽查乙個專業的工作票及當班爐、機、電全部操作票。

3.2.6在主機啟、停和主要輔助裝置啟、停時,生產技術科、安監部門有關人員及當值值長應到位檢查、監督,並檢查操作票執**況。

3.2.7生產技術科人員抽查的「兩票」應簽字,並提出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3.2.8新裝置投運、新技術的第一次使用或機組主要試驗,應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措施的執行,安監人員應進行監督,發現違犯措施規定時應制止其工作及操作。

3.2.9各級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發現工作票執行中,違犯工作票上安全措施或「安規」的規定要求時,應令其停止工作,並收回工作票,責令其重新辦理工作票。

3.2.10執行中的工作票,如發現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或填寫不符合省局<「兩票」執行有關規定》,應責令其停止工作票的執行,重新辦理合格的工作票,並按違章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3.2.11檢查發現乙個工作負責人同時負責辦理二張工作票,應停止其工作按無票作業違章進行處罰。

3.2.12檢查發現工作票超期未辦理延期手續者,應停止其工作並按無票作業進行處罰。

3.2.13操作票的發令人、監護人、操作人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各負其責,禁止無監護人而進行操作(單一的操作除外),一經發現按違章進行處罰。

3.2.14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以當年廠公布的名單為準,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擔任以上工作;操作票的發令人、監護人按省局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按違章進行處罰。

3.2.15如發現執行無票操作或檢修工作無票作業,應責令停止操作或作業,待辦理操作票或工作票後方可進行操作或作業(事故處理及夜間搶修工作除外),並按違章進行處罰。

3.2.16每月底應將已執行、未執行、作廢的工作票及操作票分類按月、編號順序分別裝訂,妥善儲存三個月。

3.2.17執行、檢修每月30日將工作票及操作票的使用率、合格率上報生產技術科。

3.2.18兩票的使用率及合格率均應達100%。

3.2.19檢查中如發現執行值班員飲酒上班,應責令退出工作現場,並通知執行班長派人頂替。

3.2.20執行值班人員應按規程規定進行巡迴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進行檢查及有重大缺陷不能及時發現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3.2.21檢查發現執行人員不按時、準確抄錄報表,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通知當班班長或執行車間領導,提出考核意見進行考核。

3.2.22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裝置定期試驗、輪換工作的執**況,如查出不按規定進行,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4違章的檢查與考核

4.1管理性違章

4.1.1生產現場執行與檢修工作,應嚴格遵守「安規」的規定。凡違犯「安規」規定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而發生的行為和狀態,都視為違章。

4.1.2各級技術人員或安監人員及各級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日應深入生產現場檢查違章情況。

4.1.3廠反違章小組不定期對全廠查禁違章情況進行檢查。

4.1.4查禁違章檢查組或安監人員凡發現和查出的違章現象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違章,雖未造成事故,也應按事故調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

4.1.5凡發現作業性違章及指揮性違章按《違章處罰實施細則》處理。

4.1.6凡發現的裝置性違章,應向所屬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單」,過期不處理者,按違章處罰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4.2裝置性違章

4.2.1在樓梯、。按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滑車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線及荷重限度),不按規定每次處罰100元。

4.2.2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和起重滑車,對違章者按違章處罰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4.2.3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

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狀,對不設臨時圍欄的及現場的孔、洞沒有在結束後及時覆蓋的對違章者按違章處罰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4.2.4所有公升降口、大小洞孔、樓梯和平台,必須裝設不低於1050公釐高欄杆和不低於100公釐高的護板。

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杆拆除時,必須裝設臨時遮欄,並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杆立即裝回。原有的高度1000公釐的欄杆可不作改動。在拆除欄杆時,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由生產技術科審核,總工批准後,方可割除。

如不經批准,任意割除欄杆及安全設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4.2.5所有樓梯、平台、通道、欄杆都應保持完整,鐵板必須鋪設牢固,不得有斷開、開焊

4.2.6及缺段,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特別是多年失修的爬梯應仔細的檢查,發現異常及時整改,大小修後的安全措施,應確保齊全完整,整體驗收不合格,按每處200元罰款。

4.2.7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等處,不准堆放(放置)雜物,以免阻礙通行。

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礙通行。地面上臨時放置容易使人絆跌的物體(如鋼絲繩等)時,必須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地面有灰漿泥、汙油等應及時清除,以防滑跌。發現上述有礙安全的部位,沒有及時整改的,每處罰款100元整。

4.2.8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保證足夠的亮度。

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真空表、溫度表、各種記錄儀表等的儀錶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器轉動部分和高溫表面等的狹窄地方的照明,必須光亮充足。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用有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以便必要時使用。對以上不具備照明條件的,每處罰款50元。

4.2.9禁止在工作場所儲存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執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油和日常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如發現不定置存放在儲藏室內的按違章處罰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4.2.10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裝置,例如:

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臨時性防汛專用工具等,消防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不准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對消防設施短缺的應及時補齊,對不及時補齊的每缺一項罰款100元,對隨意移動消防設施,加倍處罰。因裝置變動需移動者必須有書面申請,單位領導簽字,生產技術科、保衛部門同意總工批准,方可移動和更改。

4.2.11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裝置上部應有保溫,保溫層保持完整。

當室內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保溫缺的部位應及時恢復,對不按規定恢復的,每處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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