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核制度

2021-05-12 06:25:00 字數 2047 閱讀 226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定會計審核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發揮會計審核人員在規範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計財部、所屬經營單位均應設定會計審核崗位。

第三條會計審核崗位應由總賬報表崗位或者會計主管兼任。

第四條集團公司所屬經營單位會計審核人員的確定由各單位提出,報集團公司計財部批准並備案;計財部會計審核人員的確定由計財部提出報經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批准。

第五條會計審核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審核工作。

第六條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和會計主管應當支援並保障會計審核人員按本制度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章會計審核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會計審核人員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對本單位會計核算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審核工作:

(一) 檢查會計科目設定和使用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的規定。

(二) 檢查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製以及記賬憑證的填製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記帳憑證所反映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

(三) 檢查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的設定、啟用、登記、結賬、錯誤更正方法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的規定,記賬是否及時,文字是否規範。

(四)檢查會計報表是否按照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要求,定期編制,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說明清楚,報送及時,手續齊備。

(五)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規定定期整理歸檔,調閱和銷毀是否符合規定手續。

(六)檢查集團公司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執**況。

第八條會計審核人員對第七條所列會計核算內容進行檢查,凡是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在記賬人員登記賬簿之前在每張記賬憑證上簽字或蓋章;每月在會計賬簿結賬之後,在會計賬簿「備考」欄簽字或蓋章。

第三章會計審核人員的許可權

第九條會計審核人員對第七條所列會計核算內容發現的問題有權立即要求具體核算人員糾正。糾正無效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會計主管或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

第十條會計審核人員對於在審核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有權及時向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報告,遇特殊情況直接向計財部報告。

第十一條會計審核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章任職條件與獎懲

第十二條會計審核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敬業愛崗;

(二) 取得會計師以上任職資格,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5年;

(三) 有一定的會計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以及集團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四) 掌握計算機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應用知識;

(五) 熟悉本單位生產經營情況;

(六) 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會計審核人員在工作中成績顯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 在規範會計核算,應用現代化會計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會計核算管理水平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 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或者避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會計審核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 對本單位會計核算不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現象視而不見,不制止、不報告,並簽字或蓋章的;

(二) 對本單位濫發獎金、補貼,揮霍浪費國家資財,任意結轉成本,偷稅漏稅的行為,不抵制、不報告,並簽字或蓋章,致使集團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 對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並簽字或蓋章,致使集團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四) 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致使集團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會計審核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或會計主管阻礙會計審核人員行使職權的,以及對其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由計財部提請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計財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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