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2021-06-09 13:09:12 字數 2051 閱讀 8213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備案。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備管轄。

第五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說明、備案的年月日及備案機關等內容。

第六條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理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第七條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備部門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條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者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交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本縣行政轄區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執法機構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次日起十日內報所屬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內容包括聽證筆錄副本(經告知後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沒有組織聽證的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見附件三)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表(見附件四)

第五條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第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閱報備機構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機構不得拒絕。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條報備機構對交通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十條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於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將本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附件二)報所屬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地區各運政執法機構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運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運政執法機構做出的吊銷證照 責令停產停業或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包括運政執法機構對公民和法人或...

10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頒布單位 交通部 頒布日期 19960925 實施日期 19961001 章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行政處罰程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行政...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處罰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及相關規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體討論制度是指,經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度。凡各執法科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本制度。第三條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