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14 18:32:51 字數 2325 閱讀 2499

第一節總則

一、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規,在人事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 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公司的人事計畫、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組織實施,並負責員工的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員工的聘(僱)用

一、 公司各職能部門、各生產單位,實行定崗定員,由人事部門依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方案及標準。

二、 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具體用工條件:

1. 身體健康,上崗前,必須做常規健康檢查;

2.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工作經驗者優先,行管人員、特殊崗位按應聘崗位性質招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

3. 年齡要求:年齡要求:年滿22-45周歲的適齡男女青年。續聘時,男性職工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女性職工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特聘人員及特殊崗位除外)

4. 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不予錄用;

5. 無犯罪記錄,具有合法公民身份。

6. 其它影響工作的因素,公司不予錄用。

三、 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

1. 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各生產單位主管,由總經理聘任,以聘任檔案為準;

2. 基層管理幹部由部門負責人提名,由總經理批准聘任,以聘任檔案為準;

3. 公司所有員工由人事部門提出招聘建議名單,經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簽訂聘(僱)用合同,並安排上崗。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四、 各部門、各生產單位確需增加員工的,先在本部門、本生產單位內部調整;或用人單位提出計畫,由人事部門在公司內部統一調整,需要對外招聘新員工的,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負責落實。

五、 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崗位工資下調10%發放。

六、 員工試用期滿前乙個星期,由用人單位做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主管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完善各項手續;決定不錄者,在試用期滿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給予辭退。

第三節職工工資及待遇

一、 公司依據勞動法、及其它相關規定,依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等情況綜合商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 員工的工資,根據公司崗位工資標準,由人事部審核後,交於財務部門審發。

三、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公司員工因特殊情況(如在外單位參保、斷保等),公司不予以現金形象發放社保金。

四、 員工的獎金由公司、各部門根據實際效益按公司規定核算、發放。

第四節辭職、辭退、開除

一、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但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二、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員工,公司有權按勞動合同及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辭退或開除。

三、 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確需辭退的,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所在單位提出辭退理由,經人事部核實,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填報「離職員工審批表」,未經人事部核實,不得辭退任何員工。

四、 員工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門,做好工作的交接。辭職前到人事部填報「離職員工審批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由人事部給予辦理辭職手續。

五、 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出辭職,提前3日通知所在部門,不限書面形式。

六、 員工無特殊情況(天災人禍、婚喪嫁娶等)事假不得超過20天。全年累計事假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七、 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進行內部調整,調換另一種工作。變更工種後,必須到人事部備案,並根據其工作及時調整工資待遇。在調換新工作兩個月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按勞動合同及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辭退。

八、 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經協商一致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九、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節附則

一、 公司下屬各部門、各生產單位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二、 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和執行。

三、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原有制度同時作廢,其他制度如有與本制度有衝突部分,以此制度為準。

欒川縣永通礦業****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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