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認證工作程式

2021-09-17 23:03:28 字數 2827 閱讀 1841

第一條為保證全國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評審工作質量,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實施的計量認證評審工作,應當遵照本程式執行。

第三條依法應當實施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計量認證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計量認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或法人授權證明檔案;

(三) 上級或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定的證明檔案;

(四) 質量手冊;

(五) 程式檔案目錄;

(六) 典型檢測報告(1-2份);

(七) 參加能力驗證活動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初次申請除外)。

第四條發證部門負責組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進行審查,並做出如下處理:

(一) 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

(二)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經申請方改正後, 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

(三) 產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發證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制定現場評審計畫,指定評審組長,選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應當由有資格的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核技術專家參加。

現場評審的日期應當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之內安排,並提前通知申請單位。

現場評審一般需要3天時間,規模較小或申請專案較少的檢測機構,評審組一般為3-4人組成,評審時間可為2天;規模較大或申請專案較多的檢測機構,評審組人員可適當增多,評審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現場評審按下述程式進行:

(一) 預備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召開,主要內容是:確定評審日程和現場考核實驗專案,明確評審方法和評審員分工等。

現場考核實驗專案要選擇能夠覆蓋檢測機構申請專案的範圍和有代表性的產品,現場考核實驗專案數量不低於檢測機構申請專案的15%。

(二) 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召開。介紹評審組的日程安排,確認評審計畫,安排現場試驗專案,明確評審的目的和依據以及需要申請單位配合的要求,聽取申請單位領導的簡要介紹等。

(三) 考察實驗室。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向評審組成員介紹實驗室情況,以便了解其環境和硬體設施的基本情況。

(四) 實施評審。評審組成員按照分工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評審組長主持召開由被評審方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以及對授權簽字人逐一進行考核,並做好考核記錄。

(五) 評審組彙總情況。評審組長主持對評審情況進行彙總,確定評審通過的專案,提出不符合項和整改要求,形成評審結論並做好評審記錄。

(六) 與被評審方領導溝通。評審組將評審彙總的情況向被評審方有關領導通報,不符合項要經其確認。

第七條現場評審應當做到:

(一) 評審員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評審準則》的要求實施評審。評審中要相互協調、配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確保現場評審客觀、公正、準確、全面。

(二) 評審員應當認真做好評審記錄。

(三) 評審組長根據評審結果,填寫「計量認證評審報告」(以下簡稱「評審報告」)

第八條評審結論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場複核」、「不符合」四種。

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評審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填寫「現場評審不符合項整改報告」由評審組長確認並簽署意見。

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現場複核」的,檢測機構除按前款要求進行整改以外,評審組長還要限期組織現場複核,確認其符合要求後,在檢測機構填寫的「整改報告」上簽署意見。現場複核只針對不符合項進行考核。

評審結論為「不符合」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程式》第三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評審組長要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後10日內將下述材料報送發證部門

(一)申請材料;

(二)現場考核材料,包括檢驗報告、座談會記錄等;

(三)評審報告;

(四)整改報告。

第十條發證部門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出以下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20個工作日之內,由發證部門頒發計量認證書(擴項的除外),允許檢測機構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誌。

(二)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長組織補充完善;

(三)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選派評審組重新評審。

第十一條發證部門對年度通過評審的檢測機構及檢驗專案以公報(或公告)的形式予以發布,並彙編成名錄。

第十二條發證部門對檢測通過評審後的材料統一歸檔管理。儲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計量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到期複查換證的檢測機構應當提前半年提出申請。複查換證申請材料與本《程式》第三條規定相同,現場評審程式與初次現場評審程式一致。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新增檢驗能力的,可向發證部門申請「擴項「,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質量手冊(有變化時);

(三)擴項產品的典型檢驗報告(1-2份);

擴項的受理和現場評審工作按照本《程式》第三條、第六條的有關標定執行。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向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行政隸屬關係發生變更的;

(二)檢測機構法人代表、技術或質量負責人變更的,需書面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的,必須經過考核;

(三)檢測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需將換版後的質量手冊予以備案;

(四)檢測機構名稱、場所變更的,應當持變更檔案辦理變更手續;

(五)檢驗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更新或修證的,應當按以下方式方法進行處理。

若檢驗員標準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可由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做好記錄,待監督評審或複查換證時,由評審組確認。

若檢驗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使現有環境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或檢驗裝置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或因檢驗專案增加,需添置新的儀器裝置時,檢測機構需填寫「檢驗依據為數變更審批表「,由發證部門指派評審員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六條本工作程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省的計量認證工作程式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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