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身險公司票決制評價辦法

2022-02-02 19:17:40 字數 977 閱讀 1784

附件1:

(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行業市場秩序,強化行業自律,為分類監管提供參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價標準

本辦法所稱票決制是指是指在對人身險公司經營規範性方面進行評價時,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評價標準是指,各人身險公司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和行業自律約定的情況。重點是各公司執行《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保監發[2011]10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保監發[2009]91號)、《山東省銀郵**保險業務自律公約》的情況。

第三條評價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對有關事項的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確保評價主體真實表達意願,客觀、公正地表決。

2、一人一票原則。在票決時,對一項內容,評價主體只能投一票,不得代替其他評價主體投票。

3、唯一意願原則。評價主體對某一項需要表決的事項,必須有唯一票決意見,不允許棄權。

第四條評價主體及人員

本辦法評價主體為各人身險省公司、地市中支(分)公司、地市保險行業協會。具體評價人員為各公司主要負責人、各地市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評價方式

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主體每月投票一次,反映上個月相應市場情況。每次票決時間段為上次票決次日至本次票決當日。

第六條評價內容

各人身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投票評選16個地市中市場秩序最差的3個地市;各地市保險行業協會、地市中支(分)公司對所在地市的人身險公司打分,評分為3分制(優秀3分、良好2分、一般1分、差0分)。評價內容分為5項:「銀保手續費狀況」、「意外險手續費狀況」、「協議外支付手續費狀況」、「誤導宣傳狀況」、「監管制度落實情況」。

山東保監局可以對評價內容進行調整。評價結果由我局負責統計,其他機構及個人沒有許可權查閱。

第七條評價結果及應用

我局將根據月度指標測評結果,結合票決情況確定重點監管物件,並指導各保險行業協會據此確定自律檢查重點物件。

第八條本辦法由山東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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