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碳排放控制目標省級分配方法中問題與對策

2022-03-26 02:10:38 字數 919 閱讀 7202

基準年選擇不明晰、指標體系缺乏、沒有定量的方法學研究等,結合已有國內外研究、實踐經驗,提出建議:應全面分析基準年情形、構建一套科學規範的二氧化碳省級分配體系。

關鍵詞:碳排放控制目標省級分配;指標體系;減排分配方法學

中圖分類號:p578.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0-01

一、研究背景

中國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承諾在2023年前單位gdp碳減排40%至45%,為兌現承諾,全國目標必須落實到各省執行,目前在國內存在著「全國目標——省級目標」的分配模式,進行自上而下減排任務分配。

然而省級二氧化碳減排任務制定至今,由於缺乏一套科學的任務分配體系,在實踐中,一些經濟水平發展較高的省份卻承擔著相對較少的任務,而另一些地區卻由於負擔過重、減排成本過大,導致減排效率較低,有的甚至無法完成。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中國減排任務省級分配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也嚴重阻礙了國家總體減排目標的有效率完成。

因此,認真分析目前中國省級分配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內外經驗,提出對策,才能使得未來中國各省市在獲得公平排放權的基礎上,高效、一致地完成全國總體減排任務。

二、現階段問題分析

1.基準年選取的科學性有待改進

基準年是指相對目標年減排的參考年份,其年份的排放特徵被作為對歷史性排放績效資料加以應用,通常選擇某一極具代表性的年份或某些年份的平均水平。中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上選取了2023年作為減排績效考核的基準年,然而,在制定每個省份減排任務的五年規劃時,還沒有對基準年進行乙個明確的**。如果單純選取上一計畫完成的最後一年作為基準年,有可能出現高估某些省份減排潛力、低估排放壓力的情況。

倘若選擇幾個歷史年份,則按照每五年乙個平均值進行計算似乎是最科學的,然而對更先進的減排省份來說,它們的技術和產業結構上的先進性,卻讓他們獲得了更少的配額與更困難的減排任務,因此,這種歷史積累測算在某些角度來說也是不公平、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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