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機械安全管理辦法寧工綜函2019

2022-04-06 02:49:09 字數 3227 閱讀 3486

關於發布《養路機械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工務段,工務機械段:

為適應新形勢下工務修製改革的需要,規範管理,促進養路機械化發展,特制訂《養路機械安全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養路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養路機械裝置(含機械動力裝置、養路、養橋機具。以下簡稱裝置)是完成鐵路大、中、維修保養任務和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物質技術基礎,是實現鐵路養路機械化的重要生產手段。裝置管理工作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條裝置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局系統機械動力裝置管理規則》(鐵物函[1990]508號)、《裝置安全管理檢查標準》(鐵設辦[2003]2號)、《柳州鐵路局裝置綜合管理辦法》(柳鐵物[2007]17號)等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裝置管理人員負責(參與)對裝置規劃、選型、購置、安裝、除錯、驗收、使用、保養、檢修、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裝置管理的各種工作、安全制度和標準,並完善考核制度。

第五條裝置管理人員要準確填寫裝置臺帳、卡片,定期更新、核查實物,經常保持帳、卡、物相符。待用、待修、待報廢的裝置必須妥善保管。

第六條各單位上報的裝置臺帳、報表,要及時、認真、準確,逐項填寫,由部門負責人校核,經單位領導簽字後報送。

第七條各單位裝置管理人員應對本單位的重要裝置進行重點管理,逐台建立健全使用、保養、維修制度,使重要裝置處於完好狀態(注:重要裝置是指軌道車、平車、汽車、大型養路機械、起重裝置、小型液壓搗固機等與單位安全及生產密切相關的機械裝置)。

第八條建立機械管理、使用和保修的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將經濟責任、經濟效果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

1.對在機械管理、使用和保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其創造的成果要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運用。

2.按照機械的保養質量,機械經濟核算成果和機械產量,消耗費用,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綜合效果,對操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並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獎懲要分明。

第九條對無線**機、辦公裝置等專用工具,比較裝置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一十條裝置管理人員要做好新裝置驗收、移交、跟蹤服務、調查工作,對新裝置要做好三個月的跟蹤調查。

第一十一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裝置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並定責到位。裝置的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置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

第一十二條裝置管理單位要給使用(操作)裝置人員配備裝置說明書、易損件、專用工具、油料、勞保用品等。使用(操作)裝置人員切實做好裝置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並做好隨機使用、保養記錄。

第一十三條各單位主管領導和裝置管理人員要掌握單位裝置數量、技術狀態、設定處所等情況。各單位對所有裝置數量、出廠年月、技術狀態、設定處所要實行計算機動態管理,每月末更新資料,年底要將單位裝置臺帳及動態情況報工務處,裝置動態**式見附表1。

第四章修理

第一十四條各單位的裝置檢修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一十五條各單位應當根據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裝置年度檢修計畫,並嚴格執行。

第一十六條要建立健全裝置修理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設立相應檢驗人員。驗收標準按有關規定(或合同)執行。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第一十七條裝置管理人員要切實抓好裝置大、維修有關計畫、實施、驗收工作。對重要機械的修理要做好記錄,並歸入裝置檔案管理。

第一十八條為適應「天窗修」作業的方式,主要小型生產裝置以計畫修為主,巡修(臨修)為輔,使小型生產主要裝置經常處於完好狀態,提高主要小型生產裝置的可靠性和作業效率。

第一十九條不允許在待修或待用的裝置上拆卸零部件來修理其他裝置。

第五章備件管理

第二十條做好裝置備件、易損件的計畫購置、儲備和補充工作,備件的儲備資金應不少於本單位裝置原值的2%。

第二十一條對國家標準通用的配件,市場上隨時可購的配件可不儲備。

第二十二條對需自製的備件應編制加工計畫,並與單位生產計畫同時下達考核。

第二十三條對專用的非通用件,自已無法生產的,可適當增加儲量。

第二十四條備件管理應標準化,憑合格證辦理入庫手續,憑領料單領用,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章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把裝置使用、維修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全員教育培訓計畫。有針對性對裝置使用人員進行日常養護、操作的培訓教育。

第二十六條新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對裝置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日常養修方面的培訓。

第二十七條每年對主要裝置操作人員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七章安全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使用中應滿足《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運[2006]177號)第2.4.13條、第2.

4.14條、第2.4.

15條、第2.4.16條、第2.

4.17條、第2.4.

18條的規定及要求。

第二十九條要切實加強裝置安全工作,定期組織裝置安全檢查,把裝置安全教育列為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三十條各類裝置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和防護措施,確保裝置安全運用。

第三十一條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或裝置質量和技術效能降低,影響正常使用,均為裝置事故或故障。

裝置事故按《鐵道部鐵路局系統機械動力裝置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劃分為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三類。未構成事故的均為裝置故障。

第三十二條裝置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停止使用,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並積極組織搶修。對裝置事故應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單位要在10日內填寫「裝置事故報告」上報。

對隱瞞事故不報和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每年5月至9月進行一次裝置大檢查和質量鑑定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集中力量組織整改。並於9月底將裝置大檢查總結和彙總表報工務處。

第三十四條對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失保而至效能劣化縮短壽命、裝置嚴重失修的單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反操作使用、維護、修理規程而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度主要養路、養橋機具配置地點、技術狀態、使用情況動態表單位附表1

主管領導填表人年月日

說明:1、本表因配置地點,可連續幾張,但出廠年份、技術狀態、使用情況說明放到最後一張表。

2、機械段須增加橋遂機具專案,可減少沒有的專案。

3、推瘤機、液壓拉伸器在名稱一欄應註明是手動、帶幫浦站或內燃及拉力噸數。

主題詞: 工務機械管理通知

抄送:局裝置辦,局辦公室,安監室,處內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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