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電裝置缺陷管理規定

2022-05-09 21:06:43 字數 4868 閱讀 1559

1 總則

1.1為了加強公司輸電裝置的執行、檢修管理,規範裝置的缺陷定義與分類,及時跟蹤並消除裝置存在的缺陷,提高裝置的健康執行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輸電裝置缺陷管理。

1.3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缺陷管理規度,確保裝置缺陷實現閉環管理。

2 缺陷的定義及分類

2.1 缺陷

缺陷是指缺陷是指輸電裝置及其輔助裝置在執行及備用時,出現影響電網安全執行或裝置健康水平的一切異常現象。保

2.2 裝置缺陷的分類

裝置缺陷按其對電網安全執行的威脅程度和裝置健康狀況分為四類,即:ⅰ類裝置缺陷、ⅱ類裝置缺陷、ⅲ類裝置缺陷陷、ⅳ類裝置缺陷。

2.2.1 ⅰ類裝置缺陷:指嚴重程度已經危及人身或裝置安全,隨時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必須立即消除或安排檢修,以及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裝置缺陷。

2.2.2 ⅱ類裝置缺陷:指缺陷比較嚴重,在短期內雖不會使裝置發生事故或威脅人身和裝置安全,但需在近期內安排消除或消除前應加強監視、跟蹤的裝置缺陷。

2.2.3 ⅲ類裝置缺陷:

指裝置部件傷損或缺少應有的附屬裝置,近期對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影響不大的,需結合計畫檢修、臨時停運或不需停電進行處理的裝置缺陷,但該類缺陷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2.2.4 ⅳ類裝置缺陷:

指缺陷比較輕微,不影響裝置的安全執行和供電能力,且在較長時間(指乙個小修週期內)不會有明顯加劇或惡化的需安排停電處理的缺陷,該類缺陷經本單位批准可延期結合停電處理,但必須在裝置的乙個小修週期內完成。

2.3 對施工或裝置製造等遺留的不符合國家和上級機關頒布的有關標準,現執行中無法進行更改和處理的,且不影響裝置效能的缺陷,在採取了必要的技術措施或管理措施後,能確保其不影響人身、電網、裝置安全的,報經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或總工程師確認簽字,可不統計為缺陷。

3 缺陷管理職責分工

3 缺陷管理職責分工

3.1 裝置缺陷由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管理,在生技和送電部均應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裝置缺陷管理人員。

3.2 線路巡視人員職責

3.2.1 凡在巡視、試驗、檢查中發現的輸電裝置缺陷,應及時記錄到《輸變電資訊管理系統》中的「缺陷管理」模組,

並由班長組織分析,正確判斷裝置缺陷型別,提供初步處理意見。屬i類缺陷的立即用**報告有關排程部門的值班人員及所屬部門的領導。巡視人員應在當天內上報部門檢修專責。

3.2.2 錄入人員應對登記缺陷的正確性負責,要認真按要求填寫《輸變電資訊管理系統》中的「缺陷管理」模組中的各欄目,登記缺陷內容應清晰明了。

3.2.3 巡視人員應加強缺陷監視,若裝置缺陷類別公升級,應重新填報、重新匯報,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臨時措施,對ⅰ類缺陷沒有及時處理的,應重新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按3.

2.1中的程式進行)。

3.3 送電部檢修職責

3.3.1 送電部對班組報送的缺陷進行複核判斷,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公司裝置分界點管理規定及送電部檢修力量,決定該缺陷由誰負責處理,誰負責驗收。處理期限。屬於

一、二類缺陷處理意見必須經部門主任審批。需要外派施工隊伍處理,立即報送生技部線路專責,由其負責協調解決。對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及危及系統安全的i類缺陷應立即向分管生產副經理(總工)、生技部、安監部匯報,並及時匯報缺陷處理情況。

3.3.2 i類缺陷應在24小時內組織處理,如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處理,應採取必要的、能保證安全的臨時措施,並經生技部批准後方可適當延遲消缺。

主裝置的重大i類缺陷延期處理必須經分管領導書面同意,i類缺陷消缺情況,檢修專責應及時向生技部、安監部反饋。

3.3.3 ii類缺陷應加強監視,並在乙個月內安排處理,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處理的,應採取臨時防範措施,並經生技部批准後方可適當延遲消缺,但檢修專責應及時安排消缺計畫,做好記錄。

3.3.4 iii類缺陷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安排處理,若因備品等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處理的,由檢修專責提出處理意見,經生技部批准後方可延遲處理。

3.3.5 對於無備品而影響消缺的,應及時辦理物資採購手續,並負責敦促各類缺陷備品的採購。

3.3.6 當遇到裝置計畫檢修時,應通知執行專責安排人員對線路進行一次全面巡視、了解該裝置的缺陷情況,並督促施工隊結合計畫檢修一併處理。

當施工隊伍有異議,可提請生產技術部或分管領導裁決。

3.3.7 負責加強裝置檢修管理,並對本部門自行消缺質量負責。

3.3.8 負責每月對缺陷情況進行分析,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未完成的缺陷,對各缺陷原因、計畫如何處理,形成缺陷分析表(見附錄a)報生技部線路專責

3.3.9 對未消除的裝置缺陷進行跟蹤、落實;

3.3.10 按時制定裝置的消缺計畫。

3.4 送電部執行職責

3.4.1 對裝置缺陷處理後的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會同缺陷處理人員在《輸變電資訊管理系統》中的「缺陷管理」模組上及時填寫處理日期、處理情況、並簽上處理人和驗收人的姓名。

如是i類缺陷,執行專責還應將處理情況及時向排程值班員和送電部檢修專責、生技部線路專責匯報。

3.4.2 掌握裝置缺陷處理落實情況,對未消除的裝置缺陷進行跟蹤。

3.4.3 做好裝置缺陷管理、評級、評估工作,及時消除裝置缺陷和執行環境障礙,使裝置保持良好的執行狀況。

3.4.4 強化質量管理,督促和檢查巡視維護工作質量,及時發現裝置缺陷

3.5 生技部線路職責

3.5.1 負責監督、落實裝置缺陷的處理,並對其消缺質量進行考核;對送電部難以處理的缺陷,應積極落實施工隊伍解決,

對重大ⅰ類缺陷應立即將處理情況報告分管生產領導。

3.5.2 負責核查或審批裝置缺陷的分類;

3.5.3負責檢查考核送電部月度缺陷定期分析情況,統計考核線路的每季度及年度的消缺率、及時率。

3.5.4 組織制定複雜裝置缺陷處理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並負責審核技術、組織措施;

3.5.5 負責對裝置缺陷情況進行季度、年度統計分析,提出反措方案;

3.5.6 對未消除的裝置缺陷進行跟蹤、分析;

3.5.7 對送電部提出缺陷延期及缺陷是否列為iv類進行批覆。

3.5.8 負責組織各部門開展年度缺陷定期分析,根據分析報告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年度裝置技改、大修計畫。

3.6 基建部門職責

3.6.1 負責對所轄基本建設專案施工遺留缺陷消除(缺)的監督、落實工作,新建專案應力爭做到「零缺陷」移交生產。

3.6.2 新建工程移交的裝置存在ⅰ、ⅱ類裝置缺陷的,在缺陷未消除前,原則上不得投入正常執行。

3.7 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職責

3.7.1 在接到重大ⅰ類缺陷匯報後,及時做出決策指令

3.7.2 負責對缺陷的定性及處理方案的最終裁決。

4 缺陷管理要求

4.1 裝置缺陷管理應實行全員全過程的閉環管理。執行人員、修試、校驗人員,基建驗收人員、各級工程技術人員都有責任發現、匯報裝置存在的缺陷。

4.2 缺陷管理要嚴格按缺陷處理流程進行,即:發現-記錄(分析、分類)-審核(批)-匯報-處理-消除-驗收。

4.2.1發現缺陷

(1)巡視人員在裝置巡視中,通過巡視裝置發現的缺陷;

(2)在裝置維護及定期修、試、校過程中發現的缺陷;

(3)通過定期安全檢查發現的缺陷;

(4)各級領導、技術人員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的缺陷;

(5)新建、擴建、改建、驗收時發現的缺陷;

(6)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缺陷。

4.2.2 缺陷記錄

(1)缺陷登入的規定格式、規範化語言應按《省公司輸變電資訊管理系統》統一進行規範;

(2) 凡在巡視、試驗、檢查中發現的裝置缺陷,執行人員應及時按有關規定的要求記錄到裝置缺陷管理系統中,並由班長組織分析,正確地判斷裝置缺陷型別;

(3)缺陷記錄要求清楚、準確、詳細;執行人員應對登記缺陷的正確性負責,登記裝置缺陷內容應清晰、明了,並填寫有關必要的引數。

4.2.3 缺陷審核(批)許可權

(1)ⅰ、ⅱ、ⅲ、缺陷由送電部班長審核;

(2)難以確定的缺陷由生產技術部的線路專責複核;

(3)ⅳ類裝置缺陷的定性應由生產技術部審批。

4.2.4 缺陷上報

ⅰ類缺陷一經發現,必須在現場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缺陷勢頭的發展,並立即向排程所值班排程員、安監部匯報,必要時生技部應及時向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匯報,並會同檢修部門制訂裝置的消缺方案。

ⅰ類缺陷應立即安排消缺處理;其他缺陷按照缺陷管理規定進行,但不得超過規定的處理時限。

4.2.5缺陷處理時限

4.2.5缺陷處理時限

(1)ⅰ類裝置缺陷消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

(2)ⅱ類裝置缺陷消除時間不超過乙個月;

(3)ⅲ類裝置缺陷的消除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4)ⅳ類裝置缺陷的消除時間不超過該裝置的乙個小修週期。

4.2.6缺陷消除

4.2.6.

1 凡屬於巡視人員維護工作範圍內的裝置缺陷,巡視人員應及時進行處理。如經過處理後仍未能消除或屬執行人員無法消除的裝置缺陷,執行人員除加強監視檢查外,應盡可能地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防止裝置缺陷擴大,並及時通知檢修人員處理。

4.2.6.2 消缺人員應嚴格按裝置檢修工藝規程的要求,及時消除裝置缺陷並保證檢修的質量。

4.2.6.

3 裝置存在缺陷需停電而當時無條件處理的裝置缺陷,必須積極採取必要的、並能保證裝置安全的臨時措施。對於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裝置缺陷,送電部應加強巡查,當具備處理條件時,檢修專責應及時安排處理。當裝置缺陷有擴大趨勢時,應立即通知生技部專責進行處理,並匯報有關領導。

4.2.6.4 裝置缺陷處理後,執行專責應按有關要求進行逐級驗收,當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裝置缺陷,有權拒絕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直至裝置缺陷消除。

4.2.6.5未能消除的裝置缺陷,各有關部門應負責跟蹤、監督、落實,必要時生產技術部可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4.2.6.

6 新建工程移交的裝置存在ⅰ、ⅱ類裝置缺陷,在缺陷未消除前,一般不得投入執行。基建管理部門應負責聯絡廠家、施工單位或有關生產部門對未正式移交生產的裝置在試執行期間發生的裝置缺陷進行處理。

4.2.6.7缺陷處理後消缺人員要做詳細的處理記錄,並由執行專責輸入《省公司輸變電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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