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統管理規定

2022-08-24 19:15:03 字數 3778 閱讀 2631

(試行)

本規定由銀川供電局規章制度修訂完善領導小組提出;

由銀川供電局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

由銀川供電局生產技術部負責起草;

主要起草人:張立中

審核人: 王沛

批准人:

本規定銀川供電局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1 範圍

1.1本規定適用於銀川供電局所轄各變電站的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

2 職責

2.1 生技部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蓄電池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

2.2 修試工區

2.2.1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安裝、檢修以及缺陷處理工作;

2.2.3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直流系統中充電機效能定期檢驗工作;

2.2.4 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直流中絕緣檢查裝置、電壓檢查裝置以及儀表的定期檢驗工作。

2.3 變電工區

2.3.1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蓄電池直流電源系統執行監視以及蓄電池的定期測試;

2.3.2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空氣開關和熔斷器級差配合定期校核工作,以保證選擇性要求;

2.3.3 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直流系統接線圖和熔斷器或空氣開關定值一覽表的繪製

2.3.4 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直流系統執行規程的編寫和技術資料的建檔;

2.3.5 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蓄電池電解液的加液工作;

2.3.6負責35kv及以上變電站蓄電池定期的核對性充放電工作;

2.4調通所、保自所、

2.4.1負責自己管轄資產範圍內直流裝置維護和檢修。

2.4.2保自所直流工作分界參見《銀川供電局繼電保護及二次系統工作管理規定》

3 內容

3.1執行巡視

3.1.1每天在巡視中應檢查蓄電池的室溫應是否保持在5℃~30℃,蓄電池之間的連線片有無鬆動和腐蝕現象,極柱與安全閥周圍是否有酸霧溢位,蓄電池溫度是否過高等。

3.1.2每天應對充電裝置進行如下檢查:

三相交流輸入電壓是否平衡或缺相,執行雜訊有無異常,各保護訊號是否正常,交流輸入電壓值、直流輸出電壓值、直流輸出電流值等各表計顯示是否正確,正對地和負對地的絕緣狀態是否良好。

3.1.3 每次巡視無人值守站時,應檢查直流屏中的ups或dc/ac模組是否正常,並檢查其切換是否正常,並對切換情況進行記錄。

3.1.4 執行人員應每日對自動裝置(如自動調壓裝置、微機監控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裝置是否正常。

3.2 執行維護

3.2.1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閥控鉛酸蓄電池,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以後每隔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執行5年以後的閥控蓄電池,應每年做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

3.2.2新安裝直流充電裝置應校驗其穩流、穩壓精度和穩波係數,執行中每年校驗其穩流、穩壓精度和穩波係數,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進行調整,以滿足要求。

3.2.3 新安裝直流裝置中絕緣監察裝置和電壓監察裝置應進行檢驗,以後每年作一次校驗。

3.2.4變電站直流迴路中的空氣開關和熔斷器級差配合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校核,對於新增或更改的迴路應及時校核。

3.2.5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測試應每週進行一次。記錄**見附錄。

3.3 交接驗收

3.3.1直流電源裝置,當安裝完畢後,應作投運前的交接驗收試驗,執行人員應參加試驗,所試驗專案到達技術要求後才能投入試執行,在72h試執行中若一切正常,接收單位可簽字接收。

3.3.2交接試驗專案包括如下:

a) 絕緣監察及訊號報警試驗

b) 蓄電池組容量試驗

c) 充電電流穩流精度

d) 充電裝置穩壓精度

e) 充電裝置紋波係數

f) 直流母線連續供電試驗

g) 微機控制自動轉換程式試驗

h) 遙信和遙測功能試驗

3.4 執行要求

3.4.1 對於雙套充電裝置和雙套蓄電池、直流母線為單母分段接線的直流系統應採用分段執行的方式;但考慮到舊220kv變電站補裝第二套蓄電池後饋線迴路存在問題,可以採用一套蓄電池執行,另一套蓄電池備用的執行方式。

3.4.2 對於直流屏中雙迴路供電的直流負荷,若饋線迴路中設有分段斷路器、隔離開關或轉換開關,應採用分段執行的方式,正常執行時兩條饋線分別各帶直流負荷的50%;若饋線迴路中沒有設定分段裝置,應採用一主一備的執行方式。

3.4.3直流母線在正常執行和改變執行方式的操作中,應嚴禁脫開蓄電池組。

3.4.4 充電、浮充電裝置在檢修結束恢復執行時,應先合交流側開關,再帶直流負荷。

附錄一主要技術引數

1. 直流母線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0mω;絕緣強度應受工頻2kv,耐壓1min。

2. 蓄電池組浮充電壓穩定範圍:穩定範圍電壓值為90%~130% (2v閥控式蓄電池為125%)直流標稱電壓。

3. 蓄電池組充電電壓調整範圍

電壓調整範圍為90%~125%(2v鉛酸式蓄電池);90%~130%(6v、12v閥控式蓄電池);90%~145%(鎘鎳蓄電池)直流標稱電壓。

4. 恆流充電時,充電電流調整範圍為(20%~100%)in。

5. 恆壓執行時,負荷電流調整範圍為(0~100%)in。

6. 恆流充電穩流精度範圍

高頻開關模組型充電裝置,穩流精度應不大於±(0.5%~1%)。

7. 恆壓充電穩壓精度範圍

高頻開關模組型充電裝置,穩壓精度應不大於±(0.1%~0.5%)。

8. 直流母線紋波係數範圍

高頻開關模組充電裝置,紋波係數應不大於(0.2%~0.5%)。

9. 閥控蓄電池組在正常執行中以浮充電方式執行,浮充電壓值宜控制為 (2.23~2.28)v×n、均衡充電電壓值宜控制為(2.30~2.35)v×n。

10. 閥控蓄電池在執行中電壓偏差值及放電終止電壓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閥控蓄電池在執行中電壓偏差值及放電終止電壓值的規定v

附錄二測試記錄

2v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測試記錄表

站名測試單位測試人:

測試日期年月日審核人:

12v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測試記錄表

站名測試單位測試人:

測試日期年月日審核人:

附錄三:直流系統中的保護電器

1. 直流系統中保護電器採用直流斷路器或熔斷器。

2. 直流系統中保護電器的斷流能力應滿足直流系統短路電流的要求。

3. 直流系統熔斷器或空氣斷路器應分級配置,上下級熔體應滿足選擇性配合要求。乙個站的直流熔斷器或空氣斷路器,原則上應選用同一製造廠系列產品。

直流迴路中採用空氣斷路器時,必須採用合格的直流斷路器,嚴禁採用交流空氣斷路器。

4. 直流斷路器選擇

a) 額定電壓應大於或等於迴路的最高工作電壓。

b) 額定電流應大於迴路的最大工作電流。

c) 斷路器電磁操動機構的合閘迴路,可按0.3倍額定合閘電流選擇,但直流斷路器過載脫扣時間應大於斷路器固有合閘時間。

d) 直流電動機迴路,可按電動機的額定電流選則。

5. 熔斷器的選擇

a) 額定電壓應大於或等於迴路的最高工作電壓.

b) 額定電流應大於迴路的最大工作電流。

c) 斷路器電磁操動機構的合閘迴路,可按0.2~0.3倍額定合閘電流選擇,但熔斷器的熔斷時間應應大於斷路器固有合閘時間。

d) 直流電動機迴路,可按電動機的額定電流選則。

6. 當直流斷路器和熔斷器串級作為保護電器時,宜按下列配合:

a) 熔斷器裝設在直流熔斷器上一級時,熔斷器額定電流應為直流斷路器額定電流的2倍及以上。

b) 直流斷路器裝設在熔斷器上一級時,直流斷路器額定電流應為熔斷器額定電流的4倍及以上。

c) 各級熔斷器的定值整定,上,下級熔體之間(同一系列)額定電流值,應保證2-4級級差,電源端選上限,網路末端選下限。

d) 蓄電池組總熔斷器與分熔斷器之間,應保證3-4級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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