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作業指導書

2022-09-26 19:33:03 字數 4235 閱讀 1575

1 .範圍

本作業指導書為公路用地範圍及借土場範圍內施工場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場地、填築路基及改路填築等有關作業。

2 .場地清理

2.1一般要求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確定現場工作界線。並保護所有規定保留和工程師指定的保留的植物及構造物。

2.場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壓實後,施工單位應重測地面標高。並將填挖斷面和土石方調配圖提交工程師審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後,應由工程師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2 施工要求

1.清理場地

(1)路基用地範圍內的樹木、灌木叢等均應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樹木應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並妥善處理。

(2)路基用地範圍內的不使用作路基填料的一切雜物必須清除。有機物殘渣及原地面以下的草皮、農作物的根系和表土應予以清除,並且集中堆放在業主指定的區域範圍內,由施工單位妥善保管,待以後業主統一調配使用。場地清理完成後,應全面進行填前碾壓,使其密實度達到規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範圍及取土場範圍的樹根應全部挖除,並將填方路段路基用地範圍內的坑洞、穴墓、枯井等按工程師指示的要求和指定的材料分層回填夯實。

2.拆除與挖掘

(1)路基用地範圍內的舊橋梁、舊涵洞、舊路面和其它障礙物等應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舊橋梁、舊涵洞、舊路面及其它排水結構物,應在對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後,才能拆除。

(2)原有結構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範圍應符合設計圖紙或工程師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結構物或障礙物需要進行爆破或其它作業有可能損傷新結構物時,必須在新工程動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為可利用的材料,都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為了便於運輸,可由施工單位分段或分片,按工程師指定的地點存放;對於廢棄材料,施工單位應按工程師的指示自費妥善處理。

(5)施工單位應將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並壓實。施工單位由於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築物、設施等的損壞時,應自費負責修復或賠償。

(6)路基用地範圍以內所有的樹墩、樹根和其他有機物都必須徹底剷除,並運至工程師指定的地點。

(7)當被拆除結構物的全部或部分處在新結構物界內時,必須按新結構物施工所需範圍進行拆除,拆除時應保證相鄰結構物不受到損害;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施工單位自負。

(8)舊路(橋)利用及舊路面拆除,應按圖紙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進行。

(9)施工單位應將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除所遺留的建築垃圾,按工程師的指示予以清運。

3. 填築材料

1.凡具有規定強度且能被壓實到規定密度和能形成穩定填方的材料均為適用填料。通常情況下,下列材料為非適用材料:

(1)沼澤土、淤泥、泥炭、凍土、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2)含有樹根和易腐朽物質的土。

(3)有機質含量大於5%的土。

(4)液限大於50%、塑性指數大於26的土。

2.對於鹽漬土、膨脹土及含水量超過規定的土,不得直接作為路堤填料,在採取圖紙要求的技術措施並經工程師批准後,方可使用。

3.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填築路堤,應先進行試驗,並將試驗報告及其施工方案報工程師批准後,方可使用。

4.路堤填料中其石塊最大粒徑應小於層厚的2/3,路床頂面以下500mm厚度內不得採用石塊填築。

5.路堤填料最小強度和最大粒徑應符合表1要求。

路堤填料最小強度和最大粒徑要求表1

注:①*不適用填石路堤。

②黃土、膨脹土及鹽漬土的填料強度,分別按相應章節的規定辦理。

6.同一取土場的類同土源應集中使用在乙個壓實層上。

4. 試驗

1.填方材料的試驗:在路堤填築前,填方材料應每5000m3或在土質變化時取樣,按《公路土工試驗規程》(jtj 051-93)規定的方法進行顆粒分析、含水量與密實度、液限、塑限、承載比(cbr)試驗和擊實試驗,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還應做有機質含量和易溶鹽含量實驗。

2.填方試驗路段

(1)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28d,用路堤填料鋪築長度不小於100m(全幅路基)的試驗路段,並將試驗結果報工程師審批。

(2)現場試驗應進行到能有效地使該種填料達到規定的壓實度為止。試驗時應記錄:壓實裝置的型別、最佳組合方式;碾壓遍數及碾壓速度、工序;每層材料的松鋪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試驗結果報經工程師批准後,即可作為該種填料施工控制的依據。

試驗結束時,試驗段若達到表2質量檢驗標準,可作為路基的一部分,否則,應予挖除,重新進行試驗。施工機械應採用目前比較先進的型別,以保證施工質量和進度。碾壓過程中應採用不同的機械組合進行對比。

每碾壓一遍都要檢查壓實度等指標,以確定達到不同的壓實度所需的壓碾遍數。

(3)用於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種型別的材料,都應進行現場壓實試驗。試驗段所用的填料和機具應與施工所用材料和機具相同。

(4)試驗段成果由工程師審核並報業主批准。

5. 填築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填方路堤施工前,應按規範有關規定對原地面進行清理及壓實。所有填方作業均應嚴格按照圖紙或工程師的要求施工。

(2)路堤基底應在填築前進行壓實,施工單位應將壓後新測繪的填方工程斷面圖提交工程師核准,否則不得填築。

(3)填方作業不得對鄰近的結構物和其它設施產生損壞及干擾,否則,由此而引起的後果應由施工單位自負。

(4)整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排水暢通。如因排水不當而造成工程損壞,施工單位應自費立即進行修補。

(5)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於或大於70%時,應按填石路堤施工;小於70%時,按填土路堤施工。

(6)特殊路基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圖紙要求,提出處理方案報工程師批准。

(7)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層施工完成後未經工程師檢驗合格,不得進行上一層的填土施工。若工程師的檢驗證明該層不合格而要求返工,由此造成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8)工程師簽認的壓實層數不得少於總填方高度除以規定的每層最大壓實厚度所得的層數。

(9)填方作業要求在每3~4層範圍內進行縱橫找坡,使填築面滿足設計縱、橫坡要求。每填築三層進行一次精確放樣,並實行「劃格上土,標桿施工,平地機整平」,在要求的超填邊緣灑灰線,人工整坡,保持邊坡整潔。每層填築必須清掃濕潤工作面,推土機排壓、平整機整平、壓路機壓實。

(10)借土場的有機腐蝕殘渣及地面以下的草皮、農作物根系和表土層應予以清除後再進行取土。清除後表土應集中堆放、妥善保管,主要用作復耕時使用。

(11)借土場的土質應盡量均勻,如不均勻時應採用分層取土。如任何乙個借土場剩餘的小量土方不足以用於乙個壓實層作業段填築路基時,應集中使用在同一壓實層區域性的連續小作業段內,此範圍內填土壓實度按該填料的擊實試驗標準單獨進行檢測。其他改用填料的作業段按所用填料的擊實試驗標準單獨進行檢測。

(12)在當地使用材料缺乏時,如工程師同一可利用砂、粉煤灰、碎石土等由於土質的其他材料作為路基填料。用砂、粉煤灰、碎石土等其他材料作為路基填料時,應保證其含水量適宜,並在路基兩側做不少於2.7m厚的粘土層包邊(指削坡成型後水平向厚度),包邊粘土層壓實度應滿足的要求。

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方案報工程師審批,並取得業主許可。

2.零填挖路基

(1)零填挖路床頂面以下0~800mm範圍內的壓實度,不應小於96%。如不符合要求,施工單位應翻松後再壓實。當土的含水量大而採用晾曬或新增石灰粉等措施處理,由此可能增加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2)特殊路基土層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施工單位應按圖紙或工程師的要求,時行換填、改善或翻拌晾曬。換填、改善厚度應按圖紙或由工程師根據現場情況確定,並分層壓實,換填的填料最小強度和最大粒徑應符合要求,其壓實度達到要求。

3.填土路堤

(1)填方路基必須按路面設計線平行分層填築,並有不小於3%的橫坡,以利排水;填方作業應分層平行攤鋪;保證路基壓實度。每層填料鋪設的寬度,每側應超出路堤的設計寬度300mm,以保證修整路基邊坡後的路堤邊緣有足夠的壓實度。不同土質的填料應分層填築,且應儘量減少層數,每種填料層總厚度不得小於500mm。

土方路堤填築至路床頂面最後一層的壓實層厚度不應小於100mm。隨著路基的填高,每隔25~30m用尼龍編織袋裝土或用砂漿做出臨時急流槽。每層壓實完成要及時做當土埝,避免路基沖刷。

(2)路堤填土高度小於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時,對於原地表清理與挖除之後的土質基底,應將表面翻鬆深800mm,然後整平壓實。其壓實度應符合表2的要求。

(3)路堤填土高度大於800mm時,應將路堤基底整平處理並在填築前進行碾壓,其壓實度(重型擊實標準)高速公路、一級和二級公路不應小於96%,三、四級公路不應小於85%。

(4)地面自然橫坡或縱坡陡於1:5時,應將原地面挖成台階,台階寬度應滿足攤鋪和壓實裝置操作的需要,且不得小於1m。台階頂一般作成2%~4%的內傾斜坡。

砂類土上則不挖台階,但應將原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翻鬆。

(5)加寬舊路堤時,應沿舊路堤邊坡挖成向內傾斜的台階;所有填料宜與舊路堤相同或選用透水性較好的材料。

(6)連線結構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應危害結構物的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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