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西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

2022-09-30 13:39:03 字數 860 閱讀 4469

第十六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於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以及有關部門的驗收意見,報市城鄉建設局備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實行集中供熱的住宅和公共建築配套建設的城市供熱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域的供熱單位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對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新建住宅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供熱;現有住宅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安裝供熱設施並供熱。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十三條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頻資料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埠以外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裝置接收管理手續,並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裝置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埠以外設施裝置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並根據公用事業**改革和調整情況逐步核減,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投資建設。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裝置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合理確定。

專業經營設施裝置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裝置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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