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海全刑事辯護詞

2022-11-24 16:18:02 字數 2598 閱讀 2781

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母親龔小分的委託,指派我作為被告人盛海全的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本人已多次會見了被告人盛海全,並向其詳細地了解了本案發生的客觀真實情況。隨後,本人又依法查閱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已對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認識,現本人結合案件事實向貴院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檢方現有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以此來推定被告人盛海全犯有盜竊罪;同時,即便是退一步而言,假使法院最後認定被告人盛海全實施了犯罪行為,但辯護人認為依據現有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在案件裡所扮演的也僅僅只是「脅從犯」的角色,法院在量刑時也應當依照他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予以減輕處罰。

首先,在本案中能表明被告人盛海全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從頭到尾都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無法形成有力的證據鏈,不能單憑這一點就認定被告人盛海全實施了盜竊行為。

從本案的證據材料中我們可以發現,涉及到被告人盛海全「被脅迫」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的證據僅只有被告人盛海全自己的幾次訊問筆錄(供述)。而在其他的證據材料裡,無論是在被害人侯玉慶、公司車隊隊長趙聯合及停車場老闆姜海濤的詢問筆錄裡,還是從貨櫃裝運證明、深圳市鹽田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物證中,都僅僅只能從側面反映被告人盛海全的身份及液晶顯示器失竊的客觀事實,卻都不能表明本案的盜竊行為確實是被告人盛海全所實施的,一審法院僅憑藉被告人的供述就直接認定其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十分草率的。同時,根據被告人盛海全的幾次供述我們也可以看出,對於在2023年9月15日晚上發生的事情經過,自己是由於被其他三名男子用刀「脅迫」的情況下才去開啟貨櫃車車門的,而且根據被告人盛海全在一審**時所講的,在其後的整個過程中也是一直都有人在看著他,事實上被告人盛海全並沒有參與實質的盜竊犯罪活動。

雖然在三名男子的盜竊過程中自己將車開到了三名男子所指示的地點,但很明顯這也是被告人盛海全出於自保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因此,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盛海全並未實施盜竊的犯罪行為,只是其作為被「脅迫」的物件而不得已協助三名男子將貨櫃車車門開啟並按照三名男子的指示開走.至於其供述中提及的五萬元人民幣的問題,辯護人認為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這是被告人盛海全分得的賬款,倒可能是該三名男子給被告人盛海全的「封口費」而已。

對於被告人盛海全在拿了5萬塊錢以後銷聲匿跡的行為,辯護人認為雖然其的做法有違道義,但並不能以此來推定被告人犯罪。辯護人認為可從以下方面來分析其當時的思想動態:被告人盛海全於2023年年底因與前任妻子魏月麗吵架後便獨自一人跑來深圳打工,直至2023年開始給人開車,平時要不就租住在乙個很小的出租房裡,要不就直接睡在車上,經濟窘迫,在本案案發後自己雖然事實是沒有實施盜竊行為,但事後三名男子卻給了他5萬元的「封口費」,一是出於害怕三名男子打擊報復,二是出於貪小便宜的心理,三是考慮到自己沒法向「老闆」交代,基於這種種考慮自己最後便選擇了離開,選擇了逃避。

所以,一審法院僅僅依據被告人盛海全的供述就判定被告人盛海全犯有盜竊罪是典型的依據口供定案的錯誤做法,湖北京山佘祥林案便是前車之鑑。

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便是被告人確實是在「被脅迫」後參與了三名男子的犯罪行為,法院也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人為「脅從犯」,應按照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情節予以減輕處罰。

從本案被告人盛海全的供述上來看,被告人應認定為「脅從犯」,這一點無論是在被告人盛海全面對公安機關提審時的供述還是在面對法院**時的審判筆錄時均有提到自己「被脅迫」的事實;同時,根據案件中幾人對賬款的分配比例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被告人盛海全在裡面的「從屬地位」,在材料中可以看到,失竊物品總標的金額經鑑定為人民幣壹佰伍拾多萬元,而被告人拿到的卻僅僅只是伍萬元,在這裡我們姑且先不論這是不是屬於「封口費」,單單就被告人分得的這個數額而言,也能得以反映其在整個過程中所居於的從屬地位。

再次,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弄清本案客觀事實真相的基礎上,直接認定被告人盛海全犯有盜竊罪,並最後判處被告人十二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明顯有悖於審判公平、公正原則,貴院應將本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本案一審法院以只有被告人盛海全供述其夥同三名男子共同盜竊,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為由,從而認定本案不為共同犯罪,並在此基礎上對於檢方提起的被告人應為「從犯」的指控也不予認可的判定是錯誤的。

從本案檢方所指控的事實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盛海全是被三名男子持刀威脅而實施的犯罪行為,這一點在被告人盛海全的幾次供述中也予以了闡明,同時在被害人侯玉慶的詢問筆錄中也曾提到自己聽卸貨地點那裡乙個巡防員說過」問他們在那裡做什麼,他們說車有問題了,要把貨裝到另一部車上拉走」,可以看出當時在場轉移顯示器的人員明顯是二人以上,也表明了本案絕對不是簡單的個人犯罪行為。故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應基於審判「獨立審判、居中裁量」的原則,在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本案不是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不應當擅自擴大裁量權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裁判。同樣,對於檢方的指控,基於法院居中裁量、公平、公正原則,法院也不能擅自擴大自由裁量權,來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再而,根據刑事法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禁止有罪類推原則,法院對於不確定的事實,也理應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裁判,這也符合現代刑事司法實踐的精神。然而一審法院卻在沒有弄清本案事實真相的基礎上,草率作出了對被告人盛海全量刑畸重的判決,這明顯有違法院審判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則。因此,為維**律的公平、正義,辯護人建議貴院依法改判本案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中的現有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單純依靠被告人供述來認定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同時,一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不清,對被告人盛海全量刑畸重,故辯護人請求貴院在查清本案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以上辯護意見,望貴院能夠採納。謝謝。

此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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