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臨教育發2019 58號

2022-12-06 08:21:05 字數 3271 閱讀 1265

渭南市臨渭區教育局

關於印發《臨渭區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規定》和

《臨渭區2023年高中招生工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的

通知各高中、初中:

現將《臨渭區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規定》和《臨渭區2023年高中招生工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件1:《臨渭區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規定》

附件2:《臨渭區2023年高中招生工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局內各領導,各股、室、辦檔(二)

附件1:

臨渭區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全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確保高中教育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一、全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統一在區教育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二、全區普通高中招生計畫由區教育局統一下達和公布,區教育局未作公布前,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公布。

三、普通高中招生物件為參加當年中考的初中畢業生,不參加中考者不得報讀普通高中。

四、普通高中錄生嚴格遵照學生報考志願和考生學區劃分進行實施。由考生所在學校組織考生自主選擇報讀學校,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干預考生自主填報志願,不得改寫考生已填寫的志願,不得截留、瞞報考生志願表及相關報名材料。

五、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錄取條件,由區教育局統一劃定。招生學校不得自行降低錄取條件,確需降低錄取條件錄取少數有文體特長和其他特殊情況考生的,須報區教育局統一錄取。

六、按考生填報志願擇優錄取普通高中新生,在錄取順序上先正錄後擇校。

七、普通高中新生錄取通知書由區教育局統一印製和簽發,由考生所在學校發放給學生。任何學校不得接收非本校錄取的學生。

八、嚴格執行普通高中擇校生「三限」政策規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審批錄取,不予建立學籍檔案,不准參加學業水平考試,不予辦理高中畢業證書:

(一)不屬普通高中招生物件的;

(二) 未經批准,學校擅自擴招的(含擴大招生範圍和招生數額);

(三) 未經批准,學校擅自降低條件招收的;

(四) 違反擇校生「三限」規定的;

(五) 不按規定辦理擇校手續的;

(六) 違反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各校所招學生必須在本校就讀,不得異校安排就讀。

十一、嚴格控制班額,每班學生不超過64人,確保高中新課程的順利實施。

十二、招生學校發布招生宣傳廣告、散發招生宣傳資料須報區教育局審核批准。招生學校進行的招生宣傳活動不得貶低和詆毀其他招生學校。

十三、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鎖生源,不得以擅自減免收費、借獎勵變相減免收費、招生前暗中承諾錄取、發放預錄通知書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方式和手段招攬、強留生源。

十四、嚴格執行招生收費公示制度,嚴禁借招生亂收費。嚴禁超標準和擅自降低標準收費,因學生家庭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減免收費的,須報區教育局批准。

十五、嚴格遵守廉政紀律。生源學校領導、教師不得以招生名義接受招生學校錢物;招生學校不得以招生名義向生源學校領導和教師給送錢物;招生學校領導、招生人員不得收取考生家長或考生錢物。

十六、實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的學校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附件2臨渭區2023年高中招生工作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推進普及高中教育,根據《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3年初中畢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結合臨渭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臨渭區內所有的公辦、民辦初中和高中。

第三條參加臨渭區高中招生的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遵守招生規則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全區學校領導和教師違反招生規則和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理。

第五條臨渭區教育局負責全區高中學校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區教育局監察室參與招生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本著熱情接待、及時回覆群眾來信、來訪,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認真追查,並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條對因違反招生紀律和有關規定的相關人員,需要給予黨政紀處分的,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分審批許可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反招生管理的行為:

1.初中學校未成立中考改革和畢業生鑑定推薦工作領導小組及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或組織領導工作開展不力,日常工作無人落實。

2.初中學校未做好畢業生及其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全區招生辦法公布後,學校不能及時、準確向畢業生介紹有關政策,不能有效開展公升學指導活動。

3.初中學校在組織推薦優秀畢業生工作中,不符規定程式。

4.高中學校隨意超計劃招生。未經區教育局批准,學校擅自降分錄取計畫外生源,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反招生紀律的行為:

1.初中學校沒有制定推薦生工作方案,工作隨意或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導致推薦生工作出現嚴重糾紛的。

2.初中學校的領導或教師沒有向廣大師生、學生家長實事求是地宣傳招生政策,沒有尊重學生自主填報志願的權利,出現違背學生意願,強制學生報考指定高中學校的情況。以各種藉口代替學生填報中考志願。

3.初中學校在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或畢業鑑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高中學校未經區教育局審批,擅自在各類**上刊登招生廣告。私自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包括在各類**上)對考生作出違反有關招生政策、辦法和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等方面規定的不負責任的承諾。因招生不當出現對初中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干擾和違規違紀的現象。

5.高中學校違反國家和省市區規定,沒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專案和標準。未向社會和學生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範圍和投訴**等內容。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處理

第九條對違反招生管理和紀律行為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取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

第十條發生違反招生管理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造成後果和影響大小,給予學校和有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取消評優資格或通報批評的處理。

第十一條高中學校,未經區局批准,超計劃錄取,在對學校領導實行紀律追究的同時,違規招生收取的費用,全部收繳區局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發生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造成後果和影響大小,給予學校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的處理;民辦學校不予通過辦學許可證的年度審核,取消下一年度的招生資格,同時給予有關人員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違反招生規則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個人當年職務晉公升、職稱申報、年度考核評優及各類評優選先資格,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學校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校長是本校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十三條違反招生規定和紀律行為,一般由區局監察室作出處理決定。發生特、重大違規違紀事件,由局監察室會同區級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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