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法律關係》講義

2022-12-24 19:57:06 字數 4831 閱讀 3315

b、承運人的義務

(a)告知義務。《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b)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c)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d)安全運送義務。《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注:

嚴格責任)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注:過錯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⑷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a、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注意:退票就是解除合同)

b、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a)《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b)《合同法》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十六講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

第一節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即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就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受害人為債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獲得利益

1、此處的利益僅指財產利益(即不包括人身利益)。

2、所謂獲得利益,是指財產總額增加。包括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種方式。所謂積極的增加,是指財產數額的直接增加;所謂消極的增加,是指財產的數額應當減少而沒有減少。

3、獲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為,還可以是第三人的行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實。

(二)他方受到損失

1、此處的損失僅指財產利益(即不包括人身利益)。

2、所謂受到損失,是指財產總額減少。包括積極的減少和消極的減少兩種方式。所謂積極的減少,是指財產數額的直接減少;所謂消極的減少,是指財產的數額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

3、受到損失的途徑,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為,還可以是第三人的行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實。

(三)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1、所謂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受到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2、在民法理論上,關於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爭。

所謂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必須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才算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火車站誤把甲的貨物交付給了乙;又如,甲魚塘裡的魚跳到了乙的魚塘裡。如果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不同,即使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所牽連,也無因果關係——例如,甲向乙借錢用於修理丙的房屋,而甲無力還錢。

所謂非直接因果關係說認為,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不必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相同,只要社會觀念認為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牽連關係,就可以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例如,甲拾得乙的財物而贈與丙(吾觀:應為三個原因事實),即可構成不當得利。

3、從《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來看,採用的是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四)沒有合法根據

沒有合法根據,既指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同時也指他方受到損失沒有法律上的或者合同上的根據。也就是說,只有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兩者都沒有合法的根據,才有可能(因為還有其他的構成要件)構成不當得利——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把沒有合法根據僅僅理解為專指獲得利益是不正確的。

三、不當得利的基本型別

依據不當得利的發生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可以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

(一)給付不當得利的型別

1、給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當得利。其中包括:

⑴民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在民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已經完成其給付行為的,則該項給付行為屬於自始沒有給付原因的給付行為。也就是說,在給付人與受領人之間便形成不當得利。

包括:原物仍存在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物已被消費的情況下;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況下;原物為種類物的情況下等。

⑵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此處的所謂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既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過的債務——如甲欠乙10元錢,誤還給乙,或甲根本不欠乙錢,卻誤以為欠錢,還給乙10元;也包括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

2、給付原因嗣後不存在的不當得利(也就是說,向他人為給付時還存在給付的原因)。其中包括:

⑴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主要發生於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情況下。包括:

原物仍存在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物已被消費的情況下;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情況下;原物為種類物的情況下等。

⑵因給付目的嗣後不能實現產生的不當得利。如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取得損害賠償而填補損害,其所受領的保險金即構成不當得利。

(二)非給付不當得利的型別

1、基於受益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受益人擅自出賣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受益人盜竊他人之物。

2、基於受害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受害人將他人的誤以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種。

3、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第三人擅自將受害人的材料為受益人製作家具。

4、基於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洪水過後,受害人養的魚被衝到受益人的魚塘裡。

四、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或者期間利益所為的給付。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

2、因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的給付。如:養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費的給付。

3、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的給付。——其性質應為贈與。

4、不法給付。如:賭資、嫖資等。

五、不當得利的效力

(一)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1、《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31: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二)對法律規定的解讀和司法實踐

1、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第三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即形成不當得利之債。

2、在不當得利之債中,受害人為債權人,受益人是債務人。

3、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4、返還不當得利的一般原則: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的得利,則返還範圍以得利為準;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小於受益人的得利,則返還範圍以損失為準。

5、不當得利的返還還要考慮受益人取得不當利益時的主觀要件,具體的情形有三種:

⑴收益人為善意。所謂受益人為善意,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並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在此情形下,返還利益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包括原物和原物的改變形態。

如果利益已不存在的,則不負返還義務。

⑵受益人為惡意。所謂受益人為惡意,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知道其沒有合法根據。在此情形下,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或者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

⑶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的範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第二節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其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其事務被人管理的人為本人(也叫受益人)。

二、無因管理的性質

無因管理制度的確立,較好地平衡了以下兩個相衝突的生活準則:一是要求對於個人的事物,他人不得隨意干涉;一是社會共同生活要求人們互相幫助。

一般說來,在既無法定義務又無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他人事務,屬於干預他人事務的範疇。但是,法律所承認的無因管理,是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是符合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的道德準則的行為,因而是應該得到鼓勵和受到保護的行為,而不是應受到制裁的侵權行為。

三、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一)管理了他人事務

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

1、這裡所說的事物,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既可以是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既可以是繼續性的事項,也可以是一時性的事項;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物件:

⑴違法事項。如為小偷看管盜竊物。

⑵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事項。如純宗教的、道德的和屬社會公益性質的事項。

⑶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

⑷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放棄繼承權。

⑸不作為事項。如阻止相鄰人在本人的土地上通行。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對此要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1、為他人謀利益,在民法通則中表述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即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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